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对厨房设备部分产品更换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将原双头单尾燃气灶(原价3500元),与汤头炉(原价1800元),替换为双头单尾电磁炉,价格为13100元,(大写:壹萬叁仟壹佰元整)。
二、本价款13100元(大写:壹萬叁仟壹佰元整)包含吊车费、运费、人工费。
三、对合同出现的差价款7800元,甲方在验收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后连同原合同未付款项一并支付给乙方。
四、原合同所涉维修等售后问题同样适用于本协议。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另作协议,与本协议 及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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