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
你委x年1月24日《关于组建x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通国资发〔〕16号)收悉,经市委常委会、市党政专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整合我市港口资源,推进港口一体化发展,同意依法组建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集团”)。x集团为国有全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6亿元,其中市财政以货币出资5亿元,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x集团服从xx市港口发展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市港口局负责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为市属一类企业。x集团依法组建后,主要从事港口建设项目的投资及资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资本为纽带逐步整合我市相关公共港区、作业区、码头等港口岸线资源,统筹推进我市港口资源开发利用、港口企业优化重组工作,逐步形成港工贸一体化、港产城一体化的新格局,打造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港航龙头企业,为我市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更加优化的江海组合强港,实现“一城一港一集团”的新格局提供重要支撑。
(二)承担x集团港口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经营,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实施运行监控,依法选择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三)承担市政府和市港口发展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同意市财政局以货币出资5亿元,以市国资委名义注入。
三、x集团首期注册资本66亿元,根据x集团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江苏如皋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长江口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综合保税区发展有限公司、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所持有的xx市通州港区新世界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市海晋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海门市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启东沿海开发有限公司、如东县东泰社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所持有的江苏洋口港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股权、实物或货币出资,依法共同设立x集团。
四、x集团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提升口的整体竞争力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批复。
xx市人民政府
x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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