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小六,男,x省x县人,住黑龙江省XX县镇吉村屯。联系电话:1537X56。
被申请人:刘小二,男,x省x市人,住x省x市人x镇x村x号。联系电话:1。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所有的鄂x1和鄂FH挂进行诉讼保全(现该车辆停放位于忠县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停车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2日,驾驶员程晓龙驾驶申请人李小六所有的黑B7888拖(黑B009挂)号车行驶至忠垫(沪渝)高速公路出城方向时,被孙小九驾驶李小六所有的鄂F2G8888擦刮,造成黑B55555号拖黑B2227挂车辆及该车运载商品车损失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在此次事故中,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拟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法院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给予鄂F2G8881和鄂FHD555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自愿将其所有黑B8888号和黑7777挂作为保全鄂F2G555和鄂FHD555车辆的担保。
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申请人:,(男/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地址:XX省XX市XX区/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
被申请人:,男/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地址:XX省XX市XX区/县,身份证
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号小货车,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拥有的号轿车,保全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并提供相应担保。
此致
XX省XX市XX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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