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1. 为规范公司发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包括税务发票和其它财务收据。
第二条 发票的领购
1.发票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购买;如需自行印制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其他任何途径购买发票。
2.公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三条 发票的开具
1.公司收取经营业务所得款项,应当及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在特殊情况下,如需预先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应有公司xx部门开具的收款通知。财务部门应做好有关信息的备查记录,并有义务协同xx部门及时催讨,争取在开具发票的xx日前将款项收回;如对方确有支付困难,应追回发票并予以注销;在确认同意支付后,重新开具。
3.xx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公司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第四条 发票的保管
公司xx部门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xx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条 发票的检查、核对
1.公司xx部门应定期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公司xx部门对开具完后的每本发票存根需进行账务核对,以确保每笔收入均入账,并在发票存根上予以记录,检验每会计期间所开具的发票累计金额与营业收入金额是否相符;对金额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六条 禁止事项
1.公司任何部门及员工均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的发票。
2.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禁止倒买倒卖的发票。
第七条 变更、注销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即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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