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预结算管理,杜绝预结算的高估冒报现象,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准备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工程预算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28日内,施工企业将完整的预算资料(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各一套)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30日内审核完毕,报送预算科;预算科初审调整后,由施工企业最终整理,作为投资控制的限额。
2.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应根据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每两个月调整一次预算。每次调整预算时,施工企业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且经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一套(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必须加盖公章和资格章)。
3.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必须配备专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驻施工现场,要密切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投资控制和工程预算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保证预算的准确性。
4.监理公司审核预算与施工企业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预算科、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施工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二、工程结算
1.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跟踪审计,结算资料由预算科提供给审计单位。所有签证必须经过预算科、跟踪审计现场确认。
2.跟踪审计分如下阶段进行:
①基础工程②主体、模板及脚手架工程③墙体砌筑、抹灰、屋面工程及
安装预留预埋④安装工程(包括水、暖、电)⑤装修工程⑥其它 3.各阶段完成后14日内,施工企业将完整的阶段结算书两份、详细的计算底稿一份报送预算科,预算科初审后,报送学校审计处进入结算审计程序。
4.阶段工程结算书的编制说明要完整,结算要按照土建、装饰、
水暖、强电弱电、变更及签证分别列项,否则不予送审。工程量计算书必须清楚明了,其数据要与结算书中的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5.进入审计程序后,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漏报或少报的工作量、设计联系单或其它结算资料,预算科不再给予补报。
6.各阶段跟踪审计需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一套。由建设单位下发的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现场签证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经施工企业与工程科、预算科核对后(提交阶段结算书之前完成),由预算科将原件提交审计处。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套。此资料由施工企业提供,但需要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工程科、预算科的确认。
(3)签字确认的隐蔽验收资料一套。此部分资料应由施工企业提供,报送结算时可暂时不提供,但必须准备齐全,结算审计需要时,随时提供。
(4)混凝土和砂浆的配合比资料一套。此部分资料须由质检部门出具,但必须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确认,由施工单位提供。
(5)建设单位供料部分明细表一份。此表由施工企业、材料科、财务处于双月的25日前核对后出具,一式六份,其中施工单位二份,建设单位四份(材料科一份、预算科二份、财务处一份)。
(6)由建设单位认价、施工企业购买的材料批价表一份。材料批价由材料科、预算科共同核实签批,此表一式六份,其中施工单位二份,建设单位四份(材料科一份、预算科二份、财务处一份)。
(7)工程招投标文件各一份、施工合同原件副本一本、施工图纸一套、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一份。此部分由预算科提供。
(8)应该由施工企业提供的其它资料。
7.建设单位供料部分,属于设备类的(如配电柜等),不计入工程造价,但必须在结算书中单独汇总其数量(单独表格)。
8.关于变更与签证的处理。施工前发生的设计联系单,列入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中。已经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其设计变更单、现场变更及现场签证,列入“变更与签证”部分,单独核算。
三、处罚规定
1.施工企业或监理公司不配备专职的驻施工现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不配备工程造价软件和工程造价资料,处2万元罚款。
2.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必须按时报送、调整、审核预算。每拖延一天,处5仟元罚款。
3.监理公司在收到施工企业报送的工程预结算资料30日内未完成初审,每拖延一天处1仟元罚款。
4.施工企业报审的零星工程结算,经审计超出审定值的8%,处施工企业缴纳给中介机构审计费2倍的罚款。
5.监理公司必须加强施工签证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与驻工地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跟踪审计人员密切结合,做好签证工作。要坚决杜绝重复签
证和无效签证的出现,若出现一个重复签证或无效签证,扣工程监理费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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