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药 费 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70% 工伤保险基金 用 人 单 位 护 理 待 遇 24个月 22个月 20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按实际需要 本 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用人单位 项 目 挂号费 住院费 标 准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基 数 道 工伤保险基金 支 付 渠 按照标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准报销 项目目录 住院伙因工出差伙食食补助费 补助标准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辅助器国家规定的标按标准具费 准 报销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薪 待 的 期 遇 内 伤 残 待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九级 生活不能自理 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遇 伤 津 残 贴 十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6个月 工伤职本人工% 工享受的伤资(伤残津贴残津贴调整低于当地最85办法,按照低工资标准% 基本养老金的补足差额) 80调整的办法执行 % 75706050% 40% 30% 6个月 配偶每月40% 同 上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0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生 护 理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基金 死 丧 葬 补 助 金 工伤保险本人工资(抚恤金总基金 亡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其他每人每月额不得超过金 30% 死亡职工生孤老或孤儿再前的本人工待 资) 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60个月 统筹地工伤保险遇 助 金 上年度职工基金 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丧葬补6个月 级工伤职工助金 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基金 供 养 配偶每月40% 后死亡待遇 亲 属 抚 恤 其他每人每月本 人 金 30% 工 资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30个月 25个月 10个月 7个月 4个月 2个月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30个月 25个月 10个月 7个月 4个月 2个月 浙政发[2003]52号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