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我国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无论是从建筑物的品质保证上,还是从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障上来说,确保建筑设计的质量都是天大的事情。最不应该出现的情况是,一座建筑物从其设计伊始就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成为自始至终令人不安的危险源。
为确保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建筑物的质量,世界各国各有其监管体系和办法。二战之后的日本在吸取难以计量的沉重教训之后,于1950年起构建了以《建筑基准法》为核心的建筑法规体系(图1),与此同时实施了“建筑确认”等一整套建筑监管制度。由于城市的急速发展、建筑结构材料和施工技术的飞速进步以及建筑物不断走向巨型化等原因,施行至今63年的《建筑基准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尽管内容变得越发复杂,但其基本结构仍与起初一致。
图1 日本主要建筑法规
日本的《建筑基准法》是一部连细小的技术基准都包含在内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定关于建筑的用地、施工、设备以及使用的最低标准,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并以此为促进公众福利作贡献。为此,《建筑基准法》对全国所有建筑物——从其施工之时起到它被破坏或拆除为止整个过程提出了一系列强制性要求。《建筑基准法》强制规定:当新建、增建或改建、搬迁某一座建筑物时,建筑业主必须向“权威机构”(“建筑主事”——负责本地区建筑管制事务的政府官员,或“指定确认和检查机构”——被认定为“公平而公正的民间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审查该建筑物是否遵守《建筑基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技术条文,从而确定是否通过建筑确认、发给证书,日本的建筑确认和监管权限、流程如图2、图3所示。承担建筑确认业务的两个主体,即“建筑主事”与“指定确认和检查机构”所发出的确认确认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反观我国,据资料统计,目前与建筑质量安全监管有关的国家级法规标准有:安全法律 8 部,法规 11 部,部门规章 15 部,部门规范性文件 15 部,安全管理类标准 14 部, 施工作业类标准 55 部,地方性规范规章 40 余部,另有关于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59 部(含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规范 34部(含设计和验收规范),此外还有接二连三、出自各级管理部门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试行条例”和难以计数的相关“通知”,由此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建筑监管法规体系。国务院于2000年1月颁
图2 日本建筑确认流程
图3 日本的建筑监管权限与流程
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令)建立了建筑质 量监管的责任框架,随后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技„2000‟21 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文)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134 号令 )等多项具体办法,对施工图
设计审查相关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是否达到设计规范所规定的深度要求;是否损害公众利益。这套制度实行十年来暴露出诸多问题,争议不断,以至于近段时间有人为它列出“六宗罪”,是去是留引起颇为热闹的争论。
参与过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审查的人士都会发现,那些被否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有的缘于设计者本身水平不高经验不足,设计粗糙马虎错漏百出,计算书都难以自圆其说;有的缘于设计者为显其理念独到技术高超而豪放大胆、天马行空、不负责任;更为普遍的是,设计方为争抢设计任务而刻意迎合业主节省投资等要求,简化方案、降低标准,效益至上、安全全忘。面对这种种情况,假如少了设计审查、少了专家评审,放任这些设计者自由发挥,加上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有意无意、若隐若现、或多或少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追赶工期和“不良天气”等影响,那样构筑而成的建筑物,其质量着实不敢想象。是故,为保护人民大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消灭建筑质量安全隐患,对建筑设计多些慎重、多点思虑、多层审批、多些投入,可谓具百利而无一害。当务之急是构建一套更为专业、更为科学、更为权威、更具效率、更让人信赖的监管审查体系并强力执行。纵观当今社会各界,各级政府以至普罗大众对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物安全性普遍而深沉的关切,足见施行建筑设计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对于我国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日本的“建筑确认制度”范围更为广泛,涵盖了我国部分“建筑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施工过程监管。结合现实国情,本人认为,日本的建筑监管体系(参阅图4)和建筑确认制度值得借鉴,我们似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建筑质量安全监管:
1、梳理整合现行建筑法规,形成更为简洁清晰、科学合理的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奖惩机制,通过自律、法律约束和社会监督,引导相关各方自觉履责。
2、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审查机构应以社会大众公共利益为依归,以保障工程建设合法依规、建筑物符合质量、安全、环保和卫生要求为天职。树立和强化设计审查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不为五斗米折腰,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实施审图费用统一标准、地区统筹等举措,杜绝发生审图机构之间恶性竞争、审查责任与权力市场化、挂靠卖图章等恶劣现象。
3、简化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内容和范围。设计审查要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原则上以审查建筑物的安全性稳定性、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设计规范标准、是否符合环保、卫生、消防、节能等强制性标准、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为主。省略对“设计深度”等细枝末节的审查,一旦发现设计方案触犯天条有违法规,当即列明意见、立马撤回修改。杜绝设计单位依赖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之当
成负责设计审核“总工室”等怪象,迫使设计单位自觉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
图4 日本建筑责任主体职责及分工
4、强化施工图审查队伍建设,提高审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认定审查机构,严格挑选人才,采取有效措施汇聚一批具有高度责任感、正气凛然、秉公办事、业务扎实的审查人员,并加强教育、严明纪律,全面提高审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提高审图的质量和效率,彰显审查队伍的声誉、形象和权威。
5、明确建设业主在工程质量上的主体法律责任。完善工程定额和造价评估标准,有效规范业主行为,杜绝某些业主为追逐利益而罔顾建筑质量,违规降低标准,压缩必须投资等现象。
6、明确设计方是施工图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从设计这一源头抓起,促使设计单位视施工图质量如自己生命,责无旁贷地
肩负起该负的责任,以为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为自己负责的态度保证设计质量。
7、完善法规,强化执法。逐步健全审图者与设计者、业主与审图者或设计者、设计者与监理者或施工者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坚决杜绝设计方为迎合业主、追逐经济效益而罔顾标准规范、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冒险设计等现象。
8、严格维护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方面,设计审查一旦通过,质量监管机构就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建筑施工严格按图实施;二是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已经通过审查的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过多、过于频繁的设计变更一方面纵容了设计文件的粗劣马虎,另一方面滋生或助长了违规建筑、豆腐渣工程、超额投资、进度滞后甚至欺诈腐败等不良行为和现象。
总之,只要决策正确有力,制度科学合理,执法公平公正,一定可以让工程建设相关各方循规蹈矩,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筑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并非真有那么难。
作者:陈春光,教授级高工,广东建工集团工程管理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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