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13〕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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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推进力、执行力和公信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简政放权
(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进行清理、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把不涉及政府资金的社会投资项目一律由投资建设审批、核准改为备案。清理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行政许可以及各类机构及其活动认定等非行政许可事项。减少市级的建设项目技术性审查,各部门及其所属技术审查机构实施的技术审查依法由社会中介组织实施。 (二)下放行政管理权限。依法赋予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制订委托下放的管理权限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区(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依法下放。审批事项下放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督查力度,确保提高审批效能。 (三)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现行收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逐项清理,对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实行严格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征收。涉及直接向群众收费的项目,若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听证,确保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听证代表身份和听证结果要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严肃查处“虚假听证”。
(四)缩短办事时限。确保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的50% 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受理事项非因法定事由超过法定时限未办结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事项外,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实行“超时默认”,一律视为申请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并由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有 2 / 3
关手续。加大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再造力度,制定多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图,明确各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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