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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吊装安全强制性规定》(2020版)

2021-10-06 来源:独旅网


风电吊装安全强制性规定(20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风电吊装安全,加强安全技术管控,规范风电吊装作业行为,依据国家、行业及公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管理制度,结合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风电吊装工程。

第二章 技术方案

第一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及风电吊装作业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以下建称方案及措施),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二条 方案及措施编制必须满足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技术上安全可靠且具有可操作性,格式符合公司规定。方案必须包含有最不利场地或环境条件下风机吊装的相关计算、施工程序、方法及安全保证措施。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方案及措施应由编制单位进行修订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需要专家论证的由组织编写方案的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条 风机吊装工程方案中需要有必要的计算,应计算的项目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作业项目:抬吊作业、最重件塔筒装卸、机舱装卸、发电机装卸、叶轮吊装、机舱吊装时的高度校核、机舱吊装时机舱与起重机起重臂间安全距离的冗余量、主吊车站车位置地耐力计算等;厂家提供的专用吊具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其它的钢丝绳等吊、索具必须进行校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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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每台风机作业前必须对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第三章 作业环境

第五条 卸车及吊装作业场地应平整,面积要满足作业基本需求,吊车站车位置的地耐力、平整度必须满足吊装机械最大负荷及起重臂扳起时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机组吊装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及作业提示牌, 在吊装作业区域设立警戒线(警戒线覆盖范围不得低于主吊车起重臂作业半径涵盖范围),非作业人员不应入内。

第七条 吊装作业区有带电设备时, 起重设施和吊物、揽风绳等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GB 26860的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吊装时采用的临时揽绳应由非导电材料制成,并确保足够强度。

起重机与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第八条 天气预报将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做好停止起重机作业及各项安全措施的准备;风力达六级及以上时应停止起重作业,将起重臂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达到七级及以上时,应将臂架放下,汽车起重机宜将支腿全部支出。

第九条 严禁在恶劣天气下进行起重作业。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吊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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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面积大的物件;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第十条 塔筒、机舱、发电机、叶轮、叶片等部件吊装时,风速不应高于该机型 安装技术规定。未明确相关吊装风速的,风速超过 8m/s时,不得进行叶片和叶轮吊装; 风速超过 10m/s时, 不得进行塔筒、 机舱、 轮毂、 发电机等设备吊装。

第十一条 遇有大雾、雷雨天、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等情况时,不应进行起重作业。

第四章 作业人员

第十二条 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安拆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

第十三条 参加风电吊装的特殊作业人员,例如起重指挥、起重机操作人员,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修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作业人员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件。重大吊装作业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作业经验,且取得作业职业资格证后从事起重机操作、起重指挥作业不得少于5年。

第十四条 所有进入风电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按照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组织不同岗位的人员进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的学习,并考核存档,考核不合格的继续进行学习或者清退,严禁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作业。

第五章 施工机械及吊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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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起重机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起重机每次重新安装完毕后,必须保证风速仪、防雷接地、力矩限制器、各种限位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投用前,按照相关规定对起重机进行检测检验、负荷试验,验收合格确认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及要求后,方可投用。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自带或外租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购买全额保险(保险基准为出厂原值),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性能良好,各类证件齐全。外租机械出厂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外租机械必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七条 起重作业用的吊索具必须有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雷雨天使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做好防雷电措施。

第六章 作业前检查

第十九条 吊装前应正确选择吊具, 并确保起吊点无误; 吊装物各部件保持完好,固定牢固。吊具使用前,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条件的吊索具,严禁使用。

第二十条 每台风机安装完毕后,吊车及吊索具必须经过全面检查,检查应有记录,检查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必要时需进行负荷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章 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抬吊作业时,需专人指挥,起吊速度必须平稳缓慢。抬吊作业时,起重机械不得行走,起吊重量不应超过两台起重机械所允许起吊重量总和的75%,每台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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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其额定负荷的80%,起重机械在进行塔筒、叶轮翻转直立,发电机翻身直立等过程中,两台起重机械作业半径应有交叉,防止起吊过程中出现偏拉斜拽,每台吊车的吊点需经过计算确定,负荷分配应合理。

第二十二条 顶段塔筒安装完成后,应立即进行机舱安装。如遇特殊情况, 不能完成机舱安装, 人员离开时必须将塔筒门关闭, 并采取将塔筒顶部封闭等防止塔筒摆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机舱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吊机舱时, 起吊点应确保无误。在吊装中必须保证有一名人员在塔筒平台协助工作。

2) 机舱和塔筒对接时应缓慢而平稳, 避免机舱与塔筒之间发生碰撞。

3) 起吊机舱时,禁止人员随机舱一起起吊。

4) 机舱与塔筒固定连接螺栓达到技术要求的紧固力矩后, 方可松开吊钩、移除吊具。

5) 完成机舱安装, 人员撤离现场时, 应恢复顶部盖板并关闭机舱所有窗口。

第二十四条 叶轮和叶片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叶轮和叶片起吊时,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吊具。

2) 起吊叶轮和叶片时至少有两根导向绳, 导向绳长度和强度应满足作业需求;应有足够人员拉紧导向绳,保证起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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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起吊变桨距机组叶轮时, 叶片桨距角必须处于顺桨位置, 并可靠锁定。

4) 叶片吊装前, 应检查叶片引雷线连接良好, 叶片各接闪器至根部引雷线阻值不大于该机组规定值。

5) 叶轮在地面组装完成未起吊前,必须可靠牢固。

第二十五条 严禁超载起吊或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单台起重机吊装作业,起吊重量应小于其额定负荷的90%。起重机械作业过程中,设备与起重机起重臂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应大于500mm,作业环境应符合起重机操作手册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在进行行走、变幅、回转、起落钩等动作前,必须鸣声示意,作业时只能进行一个动作,在上一个动作结束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动作。

第二十七条 塔筒、机舱、发电机、叶轮等吊装前,必需进行试吊;开始起吊时,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0-200mm,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系统可靠性,重物是否平衡,确认无安全问题后才能继续起吊。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明确起重指挥人员意图后方可作业(违章指挥除外);无论何时,操作人员都必须执行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确认危险排除后,才能继续作业。

第二十九条 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操作时,必须精力高度集中,不得进行与操作无关的动作,严禁看手机、看书报,严禁酒后操作。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对自己直接控制的操作负责,当怀疑有不安全情况时,操作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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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前,要和现场管理人员协商,并检查确认影响安全作业的因素,在安全风险因素排除前严禁任何冒险作业。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移动载荷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有关人员在指挥起重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使用的吊索具必须满足安全吊装要求,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检测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的吊索具及机具;

2)载荷刚吊离地面时应保证吊装安全,载荷在吊索具或者提升装置上应保持平衡;

3)载荷运行轨迹上应与周围障碍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确认起吊载荷的质量、起升高度、作业半径应符合起重机安全作业性能要求。

(2)载荷起吊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起重钢丝绳或者起重链条不得产生扭结,多根钢丝绳或链条不得缠绕在一起;

2) 采用吊钩吊装的,必须使载荷转动最小;

3) 起吊的载荷不得与其它物体卡住或连接。

(3)载荷起吊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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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吊载荷不得突然加速或者减速;

2) 载荷和钢丝绳不得与任何障碍物发生刮碰;

3) 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打反向作为制动。

4) 不得出现偏拉斜拽,不得吊着载荷从人员上方经过。

第三十二条 履带吊带载行走时,不得超过额定载荷的70%,行走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坡度应小于2°,重物在起重机的正前方向,高度距离地面不大于0.5米,并应拴好拉绳,缓慢匀速行驶,严禁长距离行驶。

第三十三条 履带吊上下坡时(超过2度),应空载行走,上坡时,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挡滑行,严禁长距离行走(超过1公里),必要时,应拆除臂架机构,确保转场或行走过程中的安全。履带起重机行走时,严禁转弯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路面凸凹不平时,不得转弯。

第三十四条 多台起重机同一现场作业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五条 作业中如起重机突然发生故障,能卸载时立即卸载,停止作业,进行检查和修理。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在作业时,严禁对运转部位进行调整、保养、检修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履带起重机,起升钢丝绳在卷筒上剩余量不得少于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安全圈数,未规定的,剩余圈数不得少于5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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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单台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负荷率应小于额定负荷的90%。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不得采用自由下降的方式下降重物。

第四十条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架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绳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架放在支架上后方可收起支腿。汽车式起重机严禁吊物行走。

第四十一条 主要部件吊装作业过程中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

第四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1)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2)起吊最重段塔筒、机舱、发电机、叶轮。

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4)起重机安装、拆卸、负荷试验。

第四十三条 钢丝绳应在建(构)筑物、被吊物件棱角处采取垫方木或半圆管等防止钢丝绳损坏的保护措施,且有防止方木或半圆管坠落的措施。吊挂绳索与被吊物的水平夹角不得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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