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经费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东营市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和《东营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公司各种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科技经费包括:获得的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自筹资金以及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 针对各种计划类别的资金用途特点,按照财政厅科技经费补助方式,企业获得的省级财政科技拨款主要分为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两类。
第四条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企业科研项目会计核算一般可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方式。企业应按照制度或准则要求,合理设置二级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区分。
第五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分期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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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хх项目 无形资质—хх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хх项目
② 发生其他科研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хх费用 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хх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хх项目 无形资质—х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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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 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хх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хх项目 贷:在建工程—хх项目
③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хх项目—хх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销或项目未通过验收而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资本公积—拨款转入—хх项目 管理费用—研发支出—хх项目—хх费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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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хх项目 ② 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第六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后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收到科技项目贷款贴息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已资本化部分) 财务费用(未资本化部分)
第七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期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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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固定资产—хх项目 无形资质—хх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 借:研发支出—хх项目 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或摊销额转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贷:营业额收入
② 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хх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хх项目 贷:在建工程—хх项目 借:研发支出—хх项目 贷:累计折旧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额转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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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营业额收入
③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хх项目—хх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хх项目 贷:研发支出—хх项目—хх费 并转结相应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хх项目 形成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хх资产
贷:研发支出—хх项目—хх费
形成无形资产后摊销的会计处理比照固定资产折旧。 对应上述研发支出按照会计期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хх项目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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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хх项目 无形资质—хх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хх项目—хх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хх项目 贷:研发支出—хх项目—хх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хх资产
贷:研发支出—хх项目—хх费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销或项目未通过验收而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递延收益—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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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 年末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递延收益—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хх项目 ② 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递延收益—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分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① 处理所得资金大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② 处理所得资金小于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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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递延收益—хх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хх项目—хх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第八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后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已资本化部分) 财务费用(未资本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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