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的石碴,并检查初期支护和临时支撑有无受损,清理完后方可正常工作; (3)当工作面附近或未衬砌地段发现落石、支撑发响、大量涌水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出井外,并报告处理。 9、竖井提升机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并出具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2)提升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有深度指示器和防止过卷、过速等保险装置,以及限速器和松绳信号等; (3)工作吊盘的载重量不得超过吊盘的设计载重能力; (4)提升用的钢丝绳和各种悬挂使用的钩、链、环、螺栓等连接装置,应具有规定的安全系数,使用前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10、竖井采用吊桶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桶必须沿钢丝绳轨道升降,保证吊桶不碰撞岩壁; (2)运送人员及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3)提升钢丝绳应与吊桶连接牢固,不得自动脱钩; (4)吊桶上方必须设置保护伞; (5)不得在吊桶边缘上坐立,乘坐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桶沿; (6)吊桶不准超载,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11、竖井采用罐笼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顶应设置可打开的铁盖或铁门。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 (2)罐笼一次容纳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3)罐笼升降速度不得大于3m/s,加速度不得大于0.25m/s2; (4)罐笼、钢丝绳、卷扬机各部及其连接处,必须设专人检查,发现钢丝绳有损,罐道和罐耳间磨损度超过规定等,必须立即更换; (5)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坠器; (6)罐笼升降作业时,其下方不得停留人员。 12、竖井防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1)竖井建井期间,如果裂隙水较发育,影响作业人员安全,应采用周边帷幕注浆止水。在有少量裂隙水时,应随竖井的施工开挖在井底设集水坑,采用小型抽水机将水抽入吊桶排至井外; (2)竖井使用期间,正洞裂隙水及施工废水应排入井底水仓,由井底抽水机排出。 会签栏 交底人 被交底人 编制 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 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 时间 年 月 日 注:交底卡由技术工程师负责拟定,交底卡中的交底人为技术部人员,被交底人为现场作业人员,项目部生产经理对技术交底进行审核,再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签发。
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