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特⾊宪法秩序及其实现途径⼀、宪法秩序的内涵与特征
宪法秩序⼀词最早出现于1949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条⽂当中。⼀般认为,宪法秩序是指⼈类政治实践演进到⼀定程度后产⽣的,集中反映⼀国政治⼒量对⽐关系并以体现民主与保障⼈权为⼰任的宪法,与法律以及其它社会因素在互动过程中产⽣的社会关系状况。要理解宪法秩序的内涵,⾄少要明⽩以下三点。第⼀,宪法秩序是宪法对宪法主体进⾏规范所形成的⼀种社会关系状况。宪法秩序是⽴宪者根据⼈类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宪法对现实的政治关系和个⼈⾏为进⾏调整和规范⽽形成的⼀种新的社会关系状况。
这种社会关系状况是指宪法在现实⽣活中得到实际施⾏所达到的现实状态。第⼆,宪法秩序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它是随着宪法的实现⽽产⽣的⼀种法律秩序。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社会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所以宪法秩序⽐其它法律秩序更具权威性和重要性。第三,宪法秩序是⼈类社会的政治实践演进到⼀定的历史时期的政治秩序模式。在⼈类政治社会的早期,政治家们常常设计出由⼀个⼈进⾏统治的政府,以控制被统治者的⽅式来处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种处理技术的实施是以牺牲⼈们之间的⾃由和平等为代价的。随着⼈类社会的发展和⽂明的进步,⼈们越来越认识到这种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关系的技术是⼀种阻碍社会发展的桎梏。
于是,当⼯业⾰命给⼈类社会带来巨⼤的经济和社会变化之时,⼈类也开始制定宪法、设计政府,并按照宪法来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这样,萌芽状态的宪法秩序就开始出现。宪法秩序⾃古希腊、罗马时代出现最初的萌芽状态之后,就引得古往今来⽆数的理论家为它倾注毕⽣的智慧,对其进⾏理性地阐释。由于继受的思想渊源不同、知识传统各异、⽣活的年代以及分析问题的⾓度都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别,导致他们对于宪法秩序的理论界定各具特⾊。但是,学者们⼀般都不否认宪法秩序具有如下的⼏个基本的特征:
(⼀)政治权⼒的合法性。政治权⼒是宪法秩序的核⼼要素,政治权⼒合法性是宪法秩序的根本特征。⾸先,政治权⼒来源的合法性是宪法秩序的实质内核。宪法秩序作为契约政治的结果,其出发点就在于视遵守宪法为⼀切政治活动的前提,其重点是通过确⽴⼀套管理和约束政府的规则,以保证施政者既能接受宪法__的约束,⼜不影响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和治理能⼒。其次,在宪法秩序之下,不仅政治权⼒来源于法律,政治权⼒的⾏使也应该受到宪法的规制。政治权⼒要在宪法为其设定的范围内⾏使,如果超过法定的边界,就应被及时有效地纠正。宪法秩序下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校正政治权⼒越轨的有效制度之⼀。再次,政治权⼒的运作⽅式也要符合宪法的价值理念。⽐如,即使依据法律规定,政治权⼒可以限制公民的个⼈权利时,也需要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处理,未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对公民任何权利进⾏限制和剥夺。⼆、中国特⾊宪法秩序
中国的宪法秩序作为当代世界政治⽂明百花园中的⼀朵奇葩,当然具有上述宪法秩序的⼀般特征,但是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个特定的历史时期,这样⼀个⼤背景决定了当代中国的宪法秩序具有⾃⾝的特⾊。这些特⾊包括: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民代表⼤会制度下司法权的相对
独⽴性、与西⽅⼈权制度有原则界限的中国特⾊马克思主义⼈权制度等。(⼀)宪法明确规定执政党的领导地位
在当代中国,保持共产党的政治权威是中国能有序地建设宪法秩序的根本条件,也是有中国特⾊的宪政道路的集中体现。宪法在序⾔中开宗明义地确认中国共产党是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并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序⾔的规定⼀⽅⾯赋予了共产党合法地位,另⼀⽅⾯赋予了共产党领导地位。使得党的领导地位被根本⼤法固定下来,成为⼀项基本的制度,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普遍约束⼒得以实施,有⼒地保障了党的领导。在西⽅国家,政党制度是其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种政党制度主要是两党制和多党制。
两党制是指在某些西⽅国家内存在若⼲个政党,其中两个政党居于垄断地位,它们通过定期选举,长期有组织地轮流执政。多党制是指在某些西⽅国家中,同时存在多个政党,通常由两个以上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制度。执政党的地位、权⼒、责任和活动⽅式等应当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使之具有合宪性、合法性,这是⼀个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内容之⼀。同时,执政党的执政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圭臬,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任何违反宪法的执政⾏为都要受到追究。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党的领导是实现⼈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民民主专政和⼈民共和国。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民民主,充分实现⼈民当家作主,应当使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制度化、法律化,这表现在不仅通过宪法确认了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且经过法定程序将代表⼈民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执政党的路线、⽅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规范,使之具有全社会⼀体遵⾏的权威性和强制⼒。三、中国特⾊宪法秩序的实现途径
⾃中华⼈民共和国成⽴后,根据形势和建国后各个历史阶段的国情特点,我国先后颁布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宪法和现⾏的⼋⼆宪法,特别是1982 年宪法的颁布,使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改⾰开放的新需要,也增加了宪法的适应性和⽣命⼒,这就为当代中国宪法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前提。但是,⽂本上的宪法要转化为现实中稳定的宪法秩序,⽆疑还⾯临着⼀系列艰巨的任务,这⾸先要充分利⽤⼈类宪政实践中的优秀成果,完善我国宪法,还需要全体国民树⽴宪法意识,同时要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宪法的地位,为宪法秩序的建⽴提供有效的保障。
(⼀)充分利⽤⼈类宪政实践中的优秀成果,完善我国宪法。我国现⾏宪法是1982 年制定的,它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反映了⼈民的利益和意志。从总体上看,这部宪法为我国宪法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但是也应该承认,我国宪法本⾝尚存在某些因素的不⾜,这些不⾜也是影响稳定的宪法秩序最终形成的重要原因之⼀。因⽽在我国要构建稳定的宪法秩序,还必须吸收⼈类宪政实践的优秀成果,完善我国宪法规范。
⾸先,在要在价值⽬标的定位上完善我国宪法。我国宪法和世界各国宪法⼀样,都是把⼈权作为⾸要的价值⽬标,这符合⼈类理性,也满⾜⼤众渴望尊重和平等的要求,是合理、科学的。但是,中国特⾊的马克思主义⼈权观告诉我们,⼈权是⼀国主权范围内的事,这也就是说我们的宪法价值定位上应当在追求保障⼈权的同时,对国家权⼒应采取更为肯定的态度。要注重⼈权与主权的统⼀,把⼈权与主权的统⼀明确为我国宪法的⾸要价值⽬标。这不仅是构建中国特⾊宪法秩序的需要,也是我们应对国际⼈权领域⽃争的需要。其次,在宪法的⽴法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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