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
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问
(1)此案应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承权的人先死。如几个人死亡人辈份不同应推定长辈先死。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有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一分,乙妻得3/4,乙子得1/4.
(3)乙先死,由乙子代为继承其父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
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想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起就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终止。在本案中,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即消灭,同时继承开始。
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
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此劳动服务公司应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因为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所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 这道题目就是02年的一道案例分析关于父债子还的民事案例, 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 我就不打了。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晕,打得太快了,呵呵, 这道题目考过的,答案略
7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问:
(1) 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根据何在?
(2) 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
(1)侵犯了张小同的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 由李大才的父母承担。因为其父母有监护责任。
8 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便将该牛抛至野外,B发现病牛,将牛牵回自己家,并寻找失主。A得知,告诉B,这牛生病,治不好了,所以不要了。于是B喂养该牛,并请兽医将牛医治好。 经过一段时间照料,牛病好了。于是B以2000元将牛卖掉。A得知后找到B,要求B将卖牛款交回给自己。B不肯,A于是起诉,称B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牛款应归自己。问: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1)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2)驳回A的诉讼请求,A无权请求返还应属于B的卖牛款。因为B的所得不是不当得利,B的所得与甲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A抛起了牛即是放弃了对牛的所有权,已经不是牛的所有人。
9 1989年,某酒楼向水泥厂购入水泥50袋。1990年,此酒楼并入某饮食公司。水
泥厂向此饮食公司催要货款,饮食公司以该货款系原酒楼所欠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于是,水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它的权力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某酒楼并入饮食公司,系企业法人的合并。合并后,原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反人承担。因此饮食公司应当负责还请某酒楼所欠水泥厂的货款。
10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给某乙。甲女儿知道后。找到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两清,买卖已经成交为由,拒绝甲女儿的要求。甲女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乙应当退还皮大衣,甲卖皮大衣所得的钱应退还乙。
11个体工商户甲,在谋镇开了一个饮食店。镇工商所的干部乙,因主管办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要求甲在开张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供应饮食。甲由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接受了乙的要求。供应了一段时间后,甲感到长期下去亏损太多,于是向乙提出低价供应的要求。乙不同意,继续每天以低价强行取走食物。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本案的情况是一种显示公平的买卖关系。
对这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乙应赔偿由于这一行为给甲造成的经济损失。
12村民甲借了信用社的货款后,患病数次,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货款。同村的运输专业户乙表示愿意代为偿还欠款,并与甲达成代偿债务的协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规定” 还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甲借信用合作社的货款,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甲如果吧还债的义务装让给第三人乙,要取得另一方信用社同意方为有效,否则乙和甲达成的代偿债务的协议对信用社不具有法律效力。
13 某水泥成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按合同约定,应当在5月交货,但到10月也没有交货。建筑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5万元。而合同中所定的违约金仅5000元。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水泥成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可要求水泥制品厂承担如下的民事责任:(1)支付违约金(2)补偿超过违约金的实际损失(3)继续供货。
14临时推销员甲,为某服装公司到某镇推销衬衫。看到该镇土产商店减价****核桃。甲便以他所认识的某副食品商店的名义向此土产商店购买核桃2000公斤,先付一部分货款,所欠部分,土产商店同意甲回副食品商店后一次汇出。甲把核桃运回副食品商店后,副食品商店经理表示:“本店不需要,谁买的谁负责处理”。甲只好另行办法销售这些核桃。****核桃的土产商店派人到副食品商店催要货款时,副食品商店经理以没有委托甲购买核桃为由,拒绝付款。因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甲购买核桃的行为事先没有受副食品商店委托,事后未经副食品商店追认。属于无效代理的行为。副食品商店对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甲承担。
15 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某机关的宿舍大楼,挖地时,挖到一个盛满银元的坛子。有的工人认为交工,有人认为谁挖的,就归谁,于是私自分光。后来有人检举。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这坛银元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对于擅自私分的,除了追缴私分的银元外,还应予以训诫。
16 甲(男)和乙(女)原来是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并对财产作了分割。离婚后两人又想回到一起,但两人没有办理复婚登记,也没有同居。正在此时,甲遇车祸死亡。他生前没有子女,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死亡,只有同父异母的兄弟丁。丁正在清理甲的遗产时,乙赶来,以甲的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甲遗产。丁不同意,于是上法庭。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呢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寻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乙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都丁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甲的全部遗产。
17 甲年幼的时候,父死亡,母改嫁。因甲和继父的关系不好,由其祖父母把他抚养长大。后来祖父去世,祖母年老多病,某甲的叔父在远方工作,收入不多,所寄回的钱不足以赡养老人,主要由甲赡养祖母。祖母临终前,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给甲,甲安葬祖母后,将房子卖掉。并写信把这一切告诉叔父,建议将卖房子的钱均分。叔父赶回来, 要求独自继承,理由是其兄早亡,他是其父母唯一的继承人。甲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如何处理?
继承法规定: 被继承人子女被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而甲的叔父是被继承人的次子,属于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 因此,应由甲和叔父共同继承,卖房所得之款,应由两人均分。
19 甲有一个儿子 一个女儿。 女儿在解放前出嫁,解放后土地改革时父子分得4间房子。后来儿子出外工作,父亲在家,生病由女儿照料,生活由儿子寄钱供养。1985年,甲立下遗嘱,他死后,自己的房子一半给女儿,一半给儿子。 甲死后,儿子要将四间房子卖掉。女儿不同意,认为根据遗嘱,四间房子自己应当分得2间,弟弟只可以去卖他分得的两间房子。于是发生纠纷,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继承法规定“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某甲父子在解放后分得的四间房子。父子各得两件。遗嘱中说的是自己的房子一件给女儿,一件给儿子。 所以对这四间房子,儿子得3间, 女儿应得1间。
20 甲生于1974/3月 1991年4月进入某厂当工人。同年11月,他不小心将乙的一个录音机摔坏,乙要他赔偿。甲说没有钱赔。乙找到甲的父亲丙,要求丙代甲赔偿,丙说甲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家中不应当负赔偿责任。丙还认为,甲现在没有满18岁,是未成年人,他所在的车间应当对他承担监护责任,应当由车间代甲赔偿损失。这个问题如何
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在损害别人录音机的时候,满16周岁了。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没有钱不能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乙无权要求甲的父亲代为赔偿。同时,丙认为甲所在车间应当对甲承担监护责任代为赔偿的意见不成立,因为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监护问题。
21 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请回答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 王应与母亲 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22 甲、乙两人共有房屋一所。因为乙长期在外工作,平时都是甲一人居住。1970/1月 甲未证得乙同意,卖掉该房屋。1990/4月,乙回乡探亲才知道这事情,于同年5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屋的所有权。此案该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力被侵害之日其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乙因为超过20年,因而他的请求权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但是要注意,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呢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 如果甲自愿履行。 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某工厂保卫科干部甲和乙有仇,欲寻找机会杀乙。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乙和丙站在一起,于是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对于丙的死亡,甲负什么刑事责任?
甲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大学生甲,在校园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开枪,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负的话负何种刑事责任?
甲 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某搬运站工人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一次使用新板车的时候,没有加刹车装置。下坡时,别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没问题。结果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个行人撞伤。 对这个结果,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
甲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砍伐松树。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路人听到,路人因为天色昏暗,便寻声过去,当走近的时候正好松树被砍断,路人被倒下的松树砸死。对
于路人的死亡,甲负刑事责任吗?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
甲不可能预见松树会砸死人,对自己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死亡,但不是出于过失或者故意的,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5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遭到某人持匕首枪劫,女工乘他不注意,捡起砖头砸去,那个人应声倒地。女工迅速脱身而去,此枪劫犯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难当防卫?
你先说说正当防卫的概念,然后说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枪劫、**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 甲、乙两人素有矛盾,一日甲借故挑衅,两人打起来,乙被打倒在地,乙在地上捡起石头也把甲打倒在地,又用石头猛砸甲的头部,甲当场死亡,乙这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乙的行为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7甲和乙是邻居,两人有矛盾。一天雪后扫雪,甲故意把院子里面扫出的雪都堆在乙门口,乙见状破口大骂,并动手打了甲,甲立即还击,把乙打成重伤。甲打伤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正当防卫?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8甲带领一不法团伙同另外一不法团伙斗殴。在斗殴中,甲被对方几个人围住殴打,甲一只手抵抗,一手掏出匕首向周围乱刺,结果刺死一人。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对方的,因此双方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 甲的行为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11 甲与仓库值班员乙约定,乘乙值班的时候甲来仓库盗窃财物。届时乙借故离开仓库,任甲窃走大量财物。事后 两人平分赃款,他们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你先说说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甲乙两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甲的行为是采用作为的方式,乙的行为是采用不作为的方式。两人都由盗窃仓库财务的故意,所以两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12 甲 乙 丙三人遇到两个女青年,三人一起上前拦截搂抱。两个女青年大声呼救“抓流氓”,甲恼羞成怒,抽出匕首向一个女青年刺去,造成该女青年当场死亡。甲 乙 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乙丙三人对于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有共同的实施行为和共同的故意。因此三人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 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乙和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公犯。
13某甲有两个儿子 大儿子13岁 小儿子11岁 . 一天夜里,他带领两个孩子到乙家盗窃,他进入房间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传递。 结果窃得大量财物。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甲的两个儿子因为年龄未到,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甲操纵这一犯罪工具实施自己的盗窃罪,依单独的盗窃罪论处。他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15 甲 1954/4/17生 于1998年7月到8月间,借为邻人乙(某中学女生,1984/10/31生)补课之机,多次同乙发生性行为,并且教唆乙行窃。乙听从甲的教唆行窃多次,1998/9/19再次行窃的时候被抓。 他们两个人各负何种刑事责任?
甲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以**罪从重处罚。同时还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罪,应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甲既犯有盗窃罪,又犯有**罪,应按刑法数罪并罚。乙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她父母加以管教。
16甲在1990年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管制1年。服刑后,更加仇视人民政权。在1998年犯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我国《刑法》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某甲前犯之罪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犯之罪距前犯之罪超过5年,根据上条规定,某甲的行为是否不构成累犯?
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应以累犯论处。
17甲犯盗窃罪后,潜逃外地,过了一段时间,感到无处容身,于是返回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全部盗窃罪刑,甲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甲在被司法机关拘押以前,自动想公安机关投案,甲的行为属于自首,虽然他投案的动机是出于感到无处容身,而不是出于真诚悔罪,但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8 无业青年甲多次进行盗窃活动,窃得不少现金和贵重物品。 公安机关派人到他住处进行监视,决定在他回家后予以收审。甲妈妈知道后,找到甲问他做过坏事没有,甲说没。他妈妈要带他去派出所说明情况。甲先去隐藏好赃款赃物,然后跟随母亲来到派出所。适逢有关负责人外出,母子一同回家。当晚,公安人员把甲收审,甲一开始装糊涂,公安人员摆出证据后,甲知道隐瞒不住,于是都承认了。甲的行为属于自首吗?
甲事实上属于被抓获归案的,不属于自首 . 他在公安机关摆出证据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可以构成坦白。
19 某国营商场营业员甲为了购买房子,打算贪污巨款,于是经常在营业的时候偷拿销货款,每次偷拿数十元,偷拿千余次,得款十多万。对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偷拿货款的贪污罪行,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甲虽然次数多,但系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属于连续犯,应予一个贪污罪论述,不适用数罪并罚。
20 甲想做一套家俱,但是缺乏木料,便到附近铁路上窃取了新铺放的枕木20根。幸而有人发现枕木被盗,及时向驰来的火车发出信号,才没有酿成大祸。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甲的行为足以使火车颠覆,严重危害了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主观上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六、案件分析题
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CM,但是面貌成熟,如同27岁。他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想将家里的一套5万元的音响出卖。后来,作为余某托人认识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音响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在一个月后才来取货。不久,余某父亲发现了这个事情。
分析(1)该音响合同的效力如何?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作为中学生余某属于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生效与否,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2);针对这种措施,并结合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和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种措施?
作为余某的父亲可以拒绝承认,或者是在一个月内不追认,该合同也同时视为拒绝。当然,作为李某也也可在追认前进行撤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在相关人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之前,音响的归属权说法正确的是(A)
A、归余某所有,因为音响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且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
B、归余某所有,尽管合同已经生效,标的物未交付
C、归李某所有,因为合同已经生效
D、不归李某所有,即使音响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六、案例分析题
1.某甲于1998年去世。生前曾留下三份内容相矛盾的遗嘱。第一份是1991年重病时他口述并由其两位远房亲戚在场记录;第二份是1995年他自己去公证办理的;第三份是他在1997年自己亲笔书写的。他去世后,有关继承人之间为此发生争讼
问:(1)在处理他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l、答:(1)应以(1995年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法律上的根据是什么? 2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溃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张某驾驶一辆载有30名乘客的长途客车由A市驶向B市。当车翻越一座高山后,下山时,客车后轮松动,刹车失灵,摇晃着向下滑行,随时可能翻车坠入山沟。此时,对面有一辆货车正在爬坡,张某为了避免翻车事故的发生,对着货车开去。”客车因与货车相撞而停住,但是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被严重损坏。 问:张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何种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合法的行为。 (3)张某驾车撞向正在爬坡的货车,是为了使客车得以停住。损害两部汽车的手段,来保全客车上30名乘客的生命、健康,这也是更大的社会利益。在当时的情况,这也是唯一能够避免这种危险的方法。对于这一紧急避险的行为,张某不应负刑事
责任。
4.F省A市B区某厂的保卫科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一天,某甲带枪在厂区外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某甲认为报仇时机已到,连忙躲在暗处举枪向乙射击,他虽明知有可能击中丙,但由于报仇心切,仍不计后果,结果未击中乙而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问:(1)某甲对其意欲杀害某乙并举枪射击未中的行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2)某甲对某丙的死亡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3)此案第—审应由哪一个法院审理?
(1)应负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直接故意是指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杀害乙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2)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间接故意是指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杀害丙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某甲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素有业务往来。某甲之父与某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某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某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1)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2)而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某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
损失。
7.王某,25周岁。于2004年12月20日潜入某不棉花仓库,意欲搞点棉花回家缝制棉衣棉被,不料。该棉花仓库的棉花全被打捆成百余公斤的大包。王某见搬不动。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向烧断捆绳后搞几小包棉花回家,结果在烧棉花捆绳时引发了棉花仓库起火。将该棉花仓库的棉花全部烧光。
请问:(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王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且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2)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哪几个罪名?为什么?答:王某的行为即构成了盗窃罪,又构成失火罪。因为王某已实施了盗窃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同时,王某并没有放火的故意,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而没有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8.王女士与其丈夫是汽车运输专业户。2001年4月,王女士的丈夫因车祸死亡。不久,王女士便与未婚男子李某未婚同居,继续从事专业运输。2005年,李某也因车祸死亡。此时,王女士有存款150万元,而李某只有3万元。李某父母不仅主张继承李某的3万元存款,而且要求从王女士的存款中分得50万元,理由是王女士的150万元为李某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用75万元为李某的遗产,而王女士不仅分文不给,还要求继承李某的3万元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讼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李某的父母继承李某的3万元遗产。王女士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因为王女士与李某之间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作为李某遗产的继承人。(2)李某的父母不能从王女士处分得财产。理由是李某与王女士无合法的夫妻关系,王女士的财产不能作为李某的遗产分割。
9.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余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价值5万元的高档音响出卖。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一个月后来取货。不久,余某父亲发现此事。试分析:(1)该音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针对此种情况,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与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些措施?
(1)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余某只有16周岁,且尚未独立生活,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与其智力状况并不相适用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余某的父亲是余某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经追认,该合同生效,如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余某的父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余某的父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李某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0.甲与乙为夫妻,甲2001年离家出走五年未归,乙在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问:(1)请问甲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2)宣告死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符合。
(2)a.民事权利能力消灭:b.财产继承开始:C.婚姻关系消灭;d.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
12.小吴是某高校大二学生,准备结婚,现向你咨询结婚的条件,请你为他提供法律意见。
结婚的实质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要求结婚者,必须是未婚者、丧偶者、离婚者。 2.结婚的禁止条件,也叫消极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13.钟某系A公司职员,在公司工作己有十二年。原劳动合同己到期,钟某提出续订劳动 合同,单位表示同意。 问: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钟某能够提出签订何种性质的劳动合同? (2)合同续订后,钟某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间,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钟某如果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应遵循怎样的争议解决程序? (假定本案是发生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
答案提示: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下情形: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以先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 劳动争议实行两审终审。调解委员会
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 申请仲裁,但仲裁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经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李某(男, 17周岁)前往某摊贩刘某( (男, 24周岁)处买水果,在商讨过程中两人 争吵并发展至殴芒;自某系路人,见状上前劝阻。李某误以为是刘某同伙,拿起身边的刀 子捅肖某:肖某情急之中把手中的水果砸向李某。李某为躲避水果迅速偏头,结果头撞向 旁边的墙壁上的钉子,当场死亡。以上有数位目击证人作证。 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答案提示:答: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件进行阐述:1)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行的(3)防卫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的(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行的(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7.洪某(15周岁)系某中学高一学生,中午在食堂打饭期间因与他人发生争执,随手拿起旁边热水瓶摔向对方,将对方烫成重伤。(1)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如何划划分的?
答: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划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属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时期。”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周岁这个年龄阶段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2)洪某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在量刑方面有何特殊规定?答:应当承当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18.小陈在与犯罪分子搏斗的过程中伤害了犯罪分子,小陈担心自己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现向你咨询两个问题,请回答。
(1)什么情况下构成防卫过当?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答:正当孩子的成立条件有:(1)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行的。(3)防卫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实行的。(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行的。(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案例:
1、因邻里矛盾,李某于一日在众人面前辱骂了张某,请你分析该违法构成。
答:主观方面:故意;客体:侵犯公民名誉权;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
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商校就读。 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位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
请问:齐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合理;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权;案中陈某弄虚作假,侵犯了齐某受教育权利,应赔偿损失。
3、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临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营养肥460元。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张乙不服,提起上诉。
(1)甲的父母是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答:应该承担。张为限制民否行为能力人,其造成损害由法定代理人赔偿。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答:正确
4、杭州王某是一个装裱师,65岁,因技艺高超,收入颇丰,有三居室住房一套,且有不少名人字画。王某有一女儿,在北京居住,因关系不和睦,父女很少来往。王某请一18岁的李姓保姆照顾自己。1999年王某立下一份遗嘱:“本人去世后,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所有积蓄,赠于李某”,并且经过公证。2001年12月,王某又立一份遗嘱:“本人百年后,住房赠于李某”,且也到公证机关公证。2001年1月,王某去世,其女儿回来,要求继承遗产,并且说王某所立的遗嘱是受李某胁迫,且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认定无效。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答:法院经过审理,无证据证明王某所立遗嘱曾受李某胁迫。关于王某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是本案争论焦点。《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王某所立两份遗嘱,从字面看,第一份遗嘱所赠遗产比第二份多,但是,第二份遗嘱内容并不与第一份相抵触,因此,法院应当认定,王某遗嘱的范围包括: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所有积蓄。
5、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请问:
(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6间;丙、乙母、乙妻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2间;甲、丙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8间;丙
6、王某,16岁,某天到商场以1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王某尚未成年,没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商店退货。而王某认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不愿退货。
(1)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王某16周岁尽管临时短工,但不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事源,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可单独买卖高挡商品中。
其父母要求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符合;王某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其父母退货符合法律要求。
7、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某日,趁夜潜入食堂放火,当点燃引火物时,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心事情败露,罪责难逃,最终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请问:
(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答:未遂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区别在哪里?犯罪未遂由意志以外原因而没有既遂;犯罪中止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
8、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后乙与丙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
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
(1)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没有依据;房屋为婚前财产。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乙丙;财产婚后上为婚后期财产。
(3)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为乙个人财产房屋为乙婚前财产,且乙丙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9、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答:故意杀人。
(2)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具体分析。①犯罪客体:侵犯人身权利②犯罪主观方面间接故意③犯罪主体:达刑事责任年龄④犯罪客观方面:造成马某死亡后果。
10、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8万元送给季某,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万元存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并附的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王某出国一个月后遭车祸身亡。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一直供养长大和念完大学。现孤独一人,但年事已高,生活无着。王某工作以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赡养费用。现王某死亡,因此,要求季某从
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赡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0元税款未交。
(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答:部分有效;部分没有照顾对王某的姨母抚养义务
(2)如果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如何处理?答:王某起诉,应扣除税款及给付王某姨母适当抚养费后其余给季某。
11、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情况危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请求,李某抽出必须2000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事后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请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乘人之危;对撤销民事行为,事后由张某来行使撤销权。
12、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
(1)应如何继承?答:转继承,遗产分四份给四子,其中长子继承遗产由其乙子、乙妻共同继承。
(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答:代理继承,乙子继承
13、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
(1)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答:乙及其妻为共同犯罪,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3)乙某和其妻构成共犯吗??共同犯罪,为共犯。
15、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有效;①5万元为工同夫妻财产,李四遗产为2500元②5000元遗嘱由女儿继承③剩余20000元由其儿子、女儿、妻儿共同继承,且留一份遗产给胎儿,胎儿出后后为活体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后为死体由上述3人继承。
19、 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结婚。遇政治运动,65年黄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
请问这1.7万元该如何处理?答:黄甲、陆某、陆乙共同继承。
四、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余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价值5万元的高档音响出卖。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一个月后来取货,不久,余某父亲发现此事。
试分析:(1)该音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针对此种情况,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与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些措施?
答:(1)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余某只有16周岁,且尚未独立生活,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与其智力状况并不相适用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余某的父亲是余某的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经追认,该合同生效,如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余某的父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余某的父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李某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甲与乙为夫妻,甲2001年离家出走五年未归,乙在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问:
(1)请问甲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
(2)宣告死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1)符合。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条件有以下三点:
①普通期限:公民生死不明满4年;特别期限:公民因意外事故生死不明满两年。
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③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①民事权利能力消灭;②财产继承开始;③婚姻关系消灭;④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
四、案例分析题
李某(男,17周岁)前往某摊贩刘某(男,24周岁)处买水果,在商讨过程中两人争吵并发展到殴打;肖某系路人,见状上前劝阻。李某误以为是刘某同伙,拿起身边的刀子捅肖某;肖某情急之中把手中水果砸向李某。李某为躲避水果迅速偏头,结果头撞向旁边的墙壁上的钉子,当场死亡。以上有数位目击证人作证。
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答案提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教材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进行阐述。
(注: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的。
(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行。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 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 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 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请问:(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答: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必须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继承2间房。 2.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 3.乙妻死后,遗产
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5.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答: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6.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务往来。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7.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问:(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 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8.李某1998年20日外出做生意遇洪水下落不明,其妻张某于2000年9月1日请求法院将李某宣告死亡,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只同意将李某宣告失踪。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告李某死亡。
(2)理由是: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其中,配偶优先于父母。本案中,李某因遇洪水这个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被
申请宣告死亡。其中,其妻子张某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请求优先。因此,法院应宣告李某为死亡。
9.邓某与王某1991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孩。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199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
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非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虽然邓某失踪已满法定宣告死亡期限,由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5.17岁的高中生甲向30岁的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买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孩子,而且钱已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问题:6-226
(1)甲的父母是否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
(2)如果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甲的父母是否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
1000元钱?为什么?
(1)答: 甲的父母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理由: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为17岁的高中生,其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无生活来源,其父母有义务为其偿还。
(2)答: 无法定义务。理由:
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无法定义务为其偿还。
46.某市发生狂犬病疫情。一天,甲出门上班,猛回头发现一犬紧随其后,吓得拔腿飞跑,犬在后猛追。甲慌不择路,跑进一条死胡同,两边都是高墙,尽头只有一扇木门。甲回头一看,犬已快到近前。甲使出吃奶的劲撞开木门,将已到近前的犬关在门外。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2)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为什么?
(1)答: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得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构成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2)答: 构成紧急避险。理由:
甲的行为符合上述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故属于紧急避险。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5.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是同班同学,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省房租,合租一套房屋。在互相关心、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
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P268-269 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
答: 不能。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
46.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
问题: 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 属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
45.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
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
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
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46.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
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
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
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
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9-P374-375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不构成。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三,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45.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
次均未中,便让乙去
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
元的大奖。问题: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因为: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及精神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的行为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
46.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
起哄闹事。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色链条。甲挤
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后甲因打架被拘留。拘留期间,甲主动交待了其偷窃手机的罪行。因
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后经查证,证明其交待的罪行属实。9-P387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待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答:自首行为。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虽非自动投案,但是他们如果如实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
(2)答: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罪自新的具体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减轻处罚。
45.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是同班同学,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省房租,合租一套房屋。在互相关心、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P268-269
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
结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
46.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9-P373
问题: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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