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异地缴费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在当地缴纳满15年,同时在异地缴纳满10年,则可以在异地办理退休。如果不满10年,则需要将户籍所在地转移到当地,并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此外,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不同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的规定也不同。
法律分析
在异地缴费的,如果在当地缴纳满15年,同时在异地缴纳满10年,并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在异地参保,则可以在异地办理退休。如果不满10年,则需要将户籍所在地转移到当地,并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结语
异地缴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根据缴费年限和参保地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关系在户籍所在地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关系在非户籍所在地但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关系在非户籍所在地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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