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
1、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应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施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单位应为现场工作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在施工过程中,常常会涉及特殊设备以及很多工艺、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对它们的使用安全负责。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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