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源审核状态显示为“有效”,请注意查看“居住月数”审核结果。居住月数以有效的居住起始年月、有效的居住终止年月计算。申请人在申报阶段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填报的居住“起始年月”与“终止年月”,不必必须与取得房产证时间一致,也不会影响该自有住所的房源核验,在线申报系统将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居住起止时间和实际取得房产证时间综合计算得出实际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年限。如下图所示:(可积分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年限取自绿色重叠时间段)。需要注意的是:当“居住月数”多于合法稳定就业年限时,以申请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计算,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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