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的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各种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四个,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各种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
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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