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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