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公司企业之外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以及合作社,均属非公司企业。它在设立依据、条件要求、程序,设立行为的性质,适用法律及财产性质、责任,机构设置等方面均不同于公司企业。
非公司制企业,是指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调整,目前仍然依法存续,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投资者(或股东)出资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两者区别:
1、法人不同
非公司制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它们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它们的责任是与创业者绑定在一起的。
公司制企业由1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2、责任不同
当非公司制组织资不抵债时,创业者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创业者设立非公司制组织面临的风险更大。
当公司制组织资不抵债时,创业者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创业者设立非公司制组织面临的风险更小。
3、资产处置不同
公司制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利润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无偿划拨其投资形成的产权,企业可以依据经营权,有限制地处分其拥有的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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