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即属于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律师在这里举个例子,贷款不用还也有人信镇江扬中警方破获贷款诈骗案我们自己建立了一个平台,在我们这个平台上贷款,不但不要利息,连本金都不用还。”如果听到这样的广告,你会心动吗?昨天,记者获悉,扬中警方成功破获一起贷款诈骗案。看似简单的陷阱,却有十几个人在短短的8天内找到骗子团伙,想借这“不用还”的贷款,其中4人被骗8000元。据警方介绍,今年6月底,骗子团伙中的文某(女)得知扬中的一个朋友缺钱想要贷款,于是便联系到了数年前认识并一直在做贷款业务的朱某和张某。7月1日晚文某等三人来到扬中,找了一家宾馆住下并合计着靠贷款骗钱。文某负责拉“客户”,张某负责登记“客户”个人信息,朱某负责在“客户”的手机上下载软件并贷款。在文某扬中朋友的介绍下,很快就有“客户”上门了。3日下午,一个50多岁的“客户”袁女士找到他们,想用他们“不用还贷款”的平台买一部手机。于是朱某便使用袁女士的个人信息在正规的购物网站平台注册并零首付购买了一部价值5288元的手机,并骗她买手机贷款的钱不用还,但是需要交2000元的“平台手续费”给他们。7日上午,袁女士拿着骗子团伙在购物平台帮她购买的手机,来交约定好的2000元“平台手续费”。尝到了“甜头”的袁女士还带来了她的朋友。这一次,骗子团伙又找了某个快速贷款APP平台,用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给她们每人办理了3000元的贷款,并收取了每人1500元的“平台手续费”。并叮嘱她们,如果有人打电话催还贷款,不用理会就行。如法炮制,文某等人顺利骗取了4名受害人共计8000元。8日上午,正当文某等三人打算离开扬中逃之夭夭,不料却在市区某宾馆门口被扬中城东派出所民警一举抓获。目前,文某、张某、朱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以上是关于贷款不还属不属于诈骗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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