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2、周边限定原则。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2]这种做法的优点: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缺点是: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的申请时的撰写提出了高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反复推敲,仔细考虑,否则专利权人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折衷原则。这个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综合和折衷。折衷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3]从专利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或多或少都采纳了两者的折衷。例如,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规定: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这一原则比较合理,既能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给予有效保护,又能避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二)我国专利法的专利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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