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是从刑事诉讼理论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前一诉讼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从《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可以看出,包括拘留在内的强制措施是侦查的一种辅助手段,只能在侦查过程中使用。没有立案就不能侦查,也就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
二是从法律依据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在立案前的初查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6条规定,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高检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四)项或者第
(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从前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先行拘留不是指先拘留后立案,而是指先拘留再办理拘留相关手续。
因此,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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