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本村委会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4、受让人无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的规定
1、转让主体具有特定性: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因为宅基地的初始取得的无偿性,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必须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转让农村宅基地时也要严格遵循这一规定。
2、转让的前提是转让方必须有住房保障
基于我国的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具有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特定功能,不能让农民失地、失去住房保障。如果一户村民因为以前拥有多处宅基地而导致村集体的土地分配不均,那么这种情况应该将其多出来的宅基地进行转让。
3、持有宅基地证明
宅基地证可以证明权利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涉及宅基地的转让必须要有宅基地证,以确定宅基地的权利归属,没有宅基地证的土地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4、存在宅基地转让协议
转让宅基地必须要有宅基地转让协议,双方就转让宅基地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并且签字确认。另外,转让协议还需要有见证人的签字以及村委会的证明。
二、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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