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属于中国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一、外商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中国企业所得税为什么是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具有惟一性,这是区别于合伙和公司等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的基本属性。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等于投资人个人债务,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入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即承担无限责任。
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5.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地应在中国,它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依法取得中国国籍。
6.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企业的一种形式,有企业名称或商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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