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财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双方对婚前财产无约定的,婚前财产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无需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
2、双方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婚前财产不再算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必须对婚前财产达成分割协议,协议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前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以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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