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流程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完毕后进行的,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法律分析
工伤鉴定流程包括三个步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一、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三、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结语
工伤鉴定流程包括三个步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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