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理方式:
一、准备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原受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申请书件;
二、向商标局提出撤回申请;
三、商标局审查申请材料;
四、符合条件的,核准撤回;
五、发给准予撤回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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