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年义务兵退伍是没有优待证的,但义务兵退役后,有以下安置待遇:
1.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
2.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3.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4.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优待证的主要功能:
1、第一个功能,彰显荣誉。优待证是对持证人光荣历史和贡献的肯定和彰显,通过发放全国统一的优待证,可以增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通过优待证的广泛使用,提升社会关注度,营造尊重退役军人、尊崇军人职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2、第二个功能,身份识别。我们在与很多社会企业、组织协商为退役军人的优待时,他们都很愿意,但经常提出身份识别问题。当下,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持有不同类型的证件,有的证件专业性强,有的辨识度不是很高,不同时期的证件式样也不一样,地方同志不了解、不熟悉。通过发放统一的优待证,能使整个社会对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有比较清晰的身份识别。
3、第三个功能,待遇落实。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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