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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恶意刷单?

2024-01-15 来源:独旅网

商家应积极应对产品和广告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制定应对策略,避免损失和名誉损害。合理解决消费者合理索赔要求,退货退款等。同时,培养技术人员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审查产品合规性,预防问题发生。选择合适的合作机构处理产品和广告问题,减少赔偿款和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1.复查一下是否属于自己产品或者广告的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问题

经过问题复查之后,发现结果如果不是自己产品和广告的问题,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即可;对于无理纠缠的个别用户可以上报平台协调,或者不予理会,直接回绝赔偿要求。

如果复查结果是自家产品或广告的问题,那么就要制定应对策略,想法设法减少店里或公司的损失,但这不代表完全拒绝消费者的合理索赔要求。比如进行退货退款、赠送优惠券等消费者合理的要求,店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退货退款。

另外如果是存在问题的,问题有多严重,是可以和消费者私下协商赔偿的程度,还是必须及时预防被监管局行政处罚的程度,负责人需要及时确认好问题情况,弄清楚了问题的严重程度就可以从容的制定应对策略,为减少损失做好准备。

2.积极应对本公司或本店的产品和广告存在的问题

很多商家遇到了消费者的投诉或者职业打假人的举报甚至是起诉,不是像无头苍蝇一样乱出各种手段,就是非常极端性的攻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这其实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帮助。曾经有商家对于投诉人电话一直狂轰滥炸,但这其实对于解决问题一点帮助都没有。

只有企业、商家能够清醒的认识到事情的轻重型,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才能真正的给自己减少麻烦、减少赔偿、减少名誉损失。而那些无论是谩骂对方的,或者是恶意拖延的,甚至是恶意报复投诉举报人的,最终的结果都是赔偿不仅没有减少,还额外的被工商局、食药监局、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3.培养法律法规技术能手,或者和专业机构合作

如果是产品非常多的厂家或者商家,想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直接通过招聘或者就培养内部人员,有了自己的技术员工以后就可以更方便的处理自己的产品问题了,而且对于提前预防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例如商家在进货的时候,就可以预先审查一下产品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对于有违规问题的产品不予上架然后直接退货即可。

如果是中小商家或者是中小企业的,建议直接选择一个长期的合作机构来处理自己的产品和广告,很大专业机构的收费并不多,跟很多商家每年的赔偿款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不少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公司每年的服务费其实都很低的,相对于每年几万赔偿款,基本上是不值得一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只能帮企业打官司,对于产品本身的法律他们并不精通,还需要企业和本行业的咨询机构合作。!

结语

在面对产品和广告存在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进行仔细复查,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非自身问题,我们应向消费者做出解释,对于无理纠缠者可上报平台或回绝赔偿要求。对于自家产品或广告问题,我们应制定应对策略,减少损失,但不排斥合理索赔要求。同时,问题的严重程度需要及时确认,以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积极应对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策略,避免极端行为。培养法律法规技术能手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可以更好地处理产品问题和预防违规情况。选择长期合作机构处理法律问题,费用相对较低,而且与每年的赔偿款相比微不足道。对于产品法律问题,需要与行业咨询机构合作,以获得更专业的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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