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里摔伤,学校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的,就不需要赔钱。学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依法对学生的摔伤承担侵权责任;有侵权第三人的,由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