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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的赔偿规定有哪些?

2021-01-23 来源:独旅网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致残的职工给予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待遇,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个人工资而定。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五级和六级伤残则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些是工伤保险中重要的赔偿款项。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农民工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等,这些是比较重要的赔偿款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四)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获得相应的一次性补助金和月度津贴,五级和六级伤残的职工则享受不同的一次性补助金和津贴待遇。此外,用人单位还需为伤残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些赔偿款项对于受伤残的职工来说至关重要,以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就业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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