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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是担保还是债务加入?

2022-05-30 来源:独旅网

2020年7月12日,甲公司向张三借款100万元,但一直未予归还。

2021年11月6日,乙公司与甲公司、张三共同签订《债务代偿协议书》,约定:若甲公司未归还张三的全部债务,就未能偿还的部分由乙公司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加入行为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张三的多次催促下拒不还款,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公司以《债务代偿协议书》系担保合同,且担保期间已经经过为由,进行抗辩,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首先,《债务代偿协议书》为甲公司、张三、乙公司共同签订的,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从当事人的合同地位来看,保证担保是为他人的债务提供还款保证,具有成立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移转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而债务加入则是第三人自愿加入到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案涉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合同地位是平等的,并无主从之分。最后,从责任承担方式看,协议书中并未就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进行约定,且协议内容已明确写明乙公司的行为系债务加入,由此可以推定协议各方对债务加入这一实质均知晓并达成一致,因此,甲公司、张三与乙公司签订的《债务代偿协议书》是债务加入协议,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成立。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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