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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耕地可被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2023-04-25 来源:独旅网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主旨是为了保护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他耕地,确保其不被用于其他用途,并进行严格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包括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各级政府应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占耕地的80%以上,并通过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定和管理。

法律分析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避免此类耕地用作其他用途,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当对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进行严格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包括: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法律条文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深度解析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贫乏,因此,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并合理利用,是经实践证明的有效方法。对于那些影响国民经济及农业发展的重点耕地,必须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结语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了保护我国重要耕地,避免其被用于其他用途而设立的特殊保护区域。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包括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耕地。各级政府应严格管理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以乡(镇)为单位,落实到地块,并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管理。乡(镇)政府应公告保护区的位置和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我国重要耕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v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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