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改委、质检总局、认监委于2015年3月19日联合发布《实现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二批)》,明确将商用燃气灶具纳入目录管理,要求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那么2015年12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由具有能效标识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遵照《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进行产品备案、并按规定粘贴特定样式的能效标识,才允许销售,否则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故商用燃气灶具2015年12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产品如果没有能效标识违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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