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贷和增值部分?

2020-09-05 来源:独旅网

离婚纠纷中,必然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房产当属双方财产分割的关注重点之一,特别是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支付首付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没有取得房产的一方该怎么对其补偿呢?廖栩颖律师团队根据代理的该类案件经验,对相关要点进行梳理并分享给各位读者:

一、 一方在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的财产支付了首期房款,且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在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那么房屋的产权一般是归属该方所有,但双方有特殊的夫妻财产约定除外。

二、非产权方(非得房方)可以对上述情形的房产主张的权利

非产权方(非得房方) 可以要求对方补偿,补偿款包括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容易计算和理解,难点就在于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

三、关于房屋增值部分金额主张的提示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问题十分复杂,各地法院计算增值部分的公式和逻辑也各有不同,其中有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1、作为不同立场的各方,需要注意区分购房时房屋价格、结婚时房屋价值和离婚时房屋现价。事实上,普遍存在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后还贷了多年才结婚的情形,所以在计算房屋成本价时,应该时结婚时的房屋价值,增值部分的收益应当剔除购房至结婚前这段时间的房屋增值收益。

2、笔者的团队在代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代理的是哪一立场方而提出利益最大化的主张,并且会视庭审的情况,及时与委托方调整策略,或采取积极与对方协商、调解,争取符合委托方的心理预期。

3、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法院在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比如考虑各方对家庭的贡献比例、子女抚养权归属、是否存在过错来酌情认定补偿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需求的读者可致电或微信联系沟通廖栩颖律师团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