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和有关烟花爆竹的各项政策法规,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二、严格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六统一”的经营要求,不哄抬物价,不售假制假,不跨地区销售、不非法贩运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三、严格按照《安全经营手册》进行规范经营,严禁向14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若有违背后果自负。 四、严格遵守供销社关于零售点设置的各项要求,做到专人、专柜(专店)、一证一点销售。不离点经营,不沿街摆卖,自觉接受安监、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营业场所禁止吸烟,产品必须存放顾客伸手触摸不到的柜内,并规范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向消费者宣传安全燃放常识。
六、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市场监督和打假举报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安监、公安、供销、工商及专营公司的安全检查和打假查处工作。
七、严格遵守和落实危爆品消防安全的各项措施,消防设置齐备,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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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涂改、出借、转让。
九、经营期内发生一切安全事故 ,由安全责任承诺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安全责任承诺人、镇安监办、镇派出所各执一份。
经
营
单
位: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全面责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 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15〕191 号)要求,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 郑重承诺:
一、合法经营,依法取得和按期换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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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 管理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
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持证上岗。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和要求立即向有关部门报 告,不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
九、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和同时投入使用。未经安监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和投入使用。
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台帐及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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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库房管理、储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规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不采购和销售非法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产 品,不违规储存、销售 a 级产品。
十二、采用自备专用车辆或委托有相应危货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 服务。
十三、不以任何形式、名义承包或出租经营项目、场所。 十四、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 并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十五、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六、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愿接受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的处罚。 企业(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保证书
我叫_____,男/女,现年_ _ 岁,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我在销售烟花爆竹时保证做到:
一、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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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保证按规定到鄂尔多斯市土畜产品公司、鄂尔多斯市一众公司、东胜区泰达供销公司、东胜区神童炮厂批发进货,保证不在其他地方进货。 三、对于批发回的烟花爆竹在存放时保证加强安全管理,不发生任何事故。
四、保证做到不在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吸烟、使用明火或试放烟花爆竹,同时也不允许购买烟花爆竹的人在经营场所吸烟和试放烟花爆竹。
五、保证不销售无市安监局、公安局封签的产品,保证不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六、保证在指定地点、摊位销售。 七、如有违反,情愿接受处罚。 八、许可证号: 保证人: 年 月 日
2015年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 _______ 街道办事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承诺严格遵守《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青岛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监管,并自觉做到以下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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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市北区安监局有关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规范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排专人负责、销售点存放、专柜销售,销售人员持证上岗。销售场所内配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 三、专营青岛市指定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的商品,不擅自从其他任何渠道进货,不经销非法生产的土制烟花爆竹产品。
四、在核准的经营场所内经营烟花爆竹,不私设分支摊点,不在经营场所以外摆放,不到集贸市场摆摊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不在公众场所和经营场所50米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销售摊点吸烟。
五、不私自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涂改、复印、出借和转让。
六、自觉接受安监、公安、工商、城市管理、城-管执法、街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销售期间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按照要求及时加以整改,确保销售期间安全。
经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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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 兴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我单位承诺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监管,并做到: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贵州省和兴仁县安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规范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排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柜销售,销售人员持证上岗。销售场所及库房配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 三、专营兴仁县日杂公司的商品,不擅自从其他任何渠道进货,不经销非法生产的土制烟花爆竹。
四、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沿街摆放,不到集贸市场摆摊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不在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挂牌经营,一点一证,不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六、自觉接受安监、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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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配合做好安全检查,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要求及时加以整改,确保安全经营。
七、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剩余的产品存放在经许可的仓库内,不私自存放。
八、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与处理。
负责人(签字): 经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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