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管理文件
编号:YQSQG/AG-GL-22-2007 批准:纪义发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007年9月1日发布 2007年9月1日实施
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 发布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版本修改状态 2/0 第2页 共6页
前 言
本规定是为了认真贯彻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而制定,是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的管理文件之一。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王征民 于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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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一汽山东汽车改装厂各类气瓶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定义 (无) 3 职责 (无) 4 工作内容及要求
4.1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用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
4.2从事气瓶运输、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及格才允许从事作业。
4.3新购进的气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制造厂出厂检验证,无合格证及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气瓶不准购买和使用。
4.4气瓶的瓶阀应有防护装置,配有防护帽,瓶帽上必须有进气孔,并配装两个橡胶防震圈。
4.5气瓶在使用中,要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完全可靠,漆色字样清晰,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水压检查打钢印。
4.6常用的几种气瓶按气瓶漆色附表进行漆色和标注气体的名称,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且不得任意涂改,气瓶的日常漆色工作,由供气单位负责进行。
4.7气体漆色、气体名称、字样高度的规定要求,参照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附图2 气瓶的颜色、标志示意图规定喷印。 4.8运输气瓶的安全规定 :
4.8.1 运输各种气瓶,必须旋紧瓶帽,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或碰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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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用车运输气瓶,应妥善加以固定,防止滚动倾倒发生事故,气瓶要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4.8.3 夏季运输气瓶时,必须有遮阴设施,防止阳光暴晒。
4.8.4 车上严禁烟火,运输易燃、有毒气体气瓶时,应备有灭火器材及防毒用具。
4.8.5 易燃品、油脂和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4.8.6 所装运介质相互碰撞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9储运气瓶的安全规定
4.9.1 储存气瓶仓库的建筑,应符合TJ16 一 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电气、照明应是防爆型式。
4.9.2 临时性存放气瓶的库房,也应符合下列规定:
4.9.2.1 库房应采取耐火材料,轻便房顶,门窗向外开启,通风良好。 4.9.2.2 电气照明设备应是防爆型式。 4.9.2.3 距离明火和高温作业场所10米以上。 4.9.2.4 工作地面应有预防碰撞产生火花措施。
4.9.3 存放的气瓶要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流动,头部朝向一方,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4.9.4 临时性气瓶库房〈指车间〉其储存量不得超过三天使用量,用量较大的单位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应采取随领〈或送〉随用的办法。 4.9.5 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装有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库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面具或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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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盛装易燃起化学反应的气体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4.9.7 储存气体瓶的仓库和存放气瓶的场所,应悬挂醒目的 “禁止烟火”标志。
4.9.8各类气瓶必须专人管理和发放。
4.9.9 气瓶到厂后,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4.9.9.1 气瓶在检验周期内(三年); 4.9.9.2 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4.9.9.3 颜色及标志正确、明显; 4.9.9.4 安全附件齐全;
以上各项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拒绝接收,及时退回生产厂。 4.9.10 认真做好各类气瓶的收发记录,严把收发关。 4.10使用气瓶的安全规定:
4.10.1 使用气瓶要轻搬、轻放,禁止敲、碰、挂,用完或工作结束时,要旋紧瓶帽,放在妥当地方,空、重瓶分开存放。 4.10.2 冬季使气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10.3 夏季使用气瓶要放在阴凉处,或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日光曝晒。 4.10.4 气瓶使用中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易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冬季距离暖气不小于 1 米。 4.10.5 气瓶搬运时,严禁用电磁起重机械搬运。
4.10.6 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不准和易燃物品〈包括气体〉同放一处,立放要牢固,禁止肩抗和滚动。
4.10.7 气瓶内气体不准用尽,必须留有不少于0.5公斤的剩余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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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8 各单位做到当天使用当天请领,以空瓶换气瓶〈安全装置齐全,无损伤、划痕〉,用叉车搬运必须使用专用工装器具。 4.10.9 各单位气瓶存放按厂有关标准执行。 4.11 违反本标准给予经济责任考核。
4.12因违反本规定标准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或后果大小,按违章违纪予以处理。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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