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水库(含山塘,下同)管理,全面推广绿色健康水产养殖模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进行水库兴建、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三条兴建小
(二)型(含)以上水库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县水务局按照有关程序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兴建。兴建小
(二)型以下水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村组提出申请,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同意,并提交县水务局论证、批复后方可兴建。第四条水库建成后,压滤机滤布厂家经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工程合格后方可蓄水,投入运行。第五条按照 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 的原则,业主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及村组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县内中型水库原则上不再对外承包经营,已对外承包的水库可采取协商方式取消承包合同。确实不能取消合同的,仍要严格执行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实行环保养殖。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确需承包中型水库的,由县水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第七条集体水库的经营承包,必须是水库所在村组,经 一事一议 后(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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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同意。否则,管理单位责令其解除其承包关系。第八条集体水库的经营承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或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除尘滤布严禁暗箱操作。发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必须上报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查(由水务站具体实施),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包。否则,管理单位责令其解除其承包关系。第九条水库的承包合同内容要严格按照全县统一的规范化合同样本,明确承包方要负责蓄水、灌溉、保水、维修、防洪、环保的责任。承包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其中中型水库不超过5年,小
(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及其它水库不超过3年。发包方逐年收取承包费。第三章养殖污染预防第十条鼓励养殖单位(个人)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饵料进行水产养殖。第十一条鼓励畜禽养殖户对畜禽粪便进行沼气池发酵、三级沉淀等合乎环保要求的处理后,及时还田。第十二条严禁往水库内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其他废弃物;严禁在生活用水水库投放畜禽粪便或化肥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饵料进行水产养殖,严禁在非生活用水水库投放未经发酵的畜禽粪便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饵料进行水产养殖。第十三条严禁在饮用水源水库、聚雨区或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活动。严禁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及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严禁装运未经发酵的畜禽粪便投放到水库。第十五条严禁毁坏水利工程、水文观测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水库管理和养殖污染防治负全面责任,水库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监管责任,水库养殖经营者负直接责任。第十七条县环保部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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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水库水质要求,对水库水质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水库养殖经营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防治水污染的要求。凡原经营承包合同中未明确防治污染要求的,必须补充签订包含污染防治要求的合同。第十九条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
二、十
三、十四、十五条的行为,经查实后,按处罚到位金额10%的比例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凡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兴建水库的,追究业主责任,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所在地乡镇(场)领导及有关村组干部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水库投入使用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凡水库水质抽样检测不达标的,第一次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对水库经营承包者除征收排污费之外,并处中型水库3万元、小
(一)型水库2万元、小(二)型及以下水库1万元的罚款。两次整改不到位的,除征收排污费和罚款外,责令水库产权单位立即解除经营承包合同。造成严重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擅自建设与水库水利工程无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行为,限期拆除;对原已建成投产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三个月内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经限期整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由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给予承包经营者以下经济处罚:
饮用水源水库或中型水库2万元/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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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型水库1万元/次;小(二)型以下水库5000元/次;累计违反三次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责令水库产权单位解除承包经营合同。造成严重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强制其立即终止承包合同,并对经营业主处2万元的经济处罚,追究水库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给予201X元/次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除照价赔偿外,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1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水库承包经营单位(个人)不服从管理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抗旱、用水调度安排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如在责任期内发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损害群众利益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除依法追究其应负的责任外,管理单位责令其解除其承包合同关系。第二十九条成立宜丰县水库管理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并从县水务、环保、畜牧水产、公安、交警、供电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宜丰县水库管理联合执法大队,具体开展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对本办法颁布前兴建的 三无 水库,按 宜党办发[201X]52号 文件要求整改到位。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水务局(牵头单位)、环保局、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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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水库防汛四保障工作汇报
水库防汛四保障工作汇报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密集调度在视频调度会结束后,县委副书记、防指指挥长黄蕙立即召集全体防指成员进行工作调度,要求各防指成员单位对所挂点的小型水库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县长杨永飞就落实“四保障”相关费用问题上作了重要指示,县财政全面保障各项工程经费。3月17日,再次召开各乡镇长(指挥长)防汛调度会,在听取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后,对落实“四保障”工作进行了再调度、再部署。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对照视频调度会要求,经过详细排查,我县需进行溢洪道扩降的还有3座水库,需进行上坝公路修建的还有6座水库;需新建值班管理房的还有35座水库,滤布需现场重新储备防汛物料的还有51座水库。根据时间紧、任务重这一情况,县防指对上述工作进行任务分工和责任明确。对值班房、现场防汛物料的储备、道路的修通由乡镇负责实施,县水利局、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溢洪道扩降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各成员单位就所挂点水库协助乡镇和水利局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另外,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监察局负责把关项目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同时协助防指督查工作落实;审计局负责工程资金合理使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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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把握时间,保证质量各乡镇及水利局在接受工作任务后,迅速启动了各项工程建设和相关物料的准备工作,紧锣密鼓进行图纸的设计和工程的预算和落实工程施工队伍,工业滤布同时,各乡镇用倒排时间方式开展工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力争在3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四项工作任务。
(四)强化督查、确保进度县防指为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安排由县防汛办会同各防指成员单位、监察局,就部门协作、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廉洁的方面进行督查,以保证“四保障”做成公正、透明的优质民生工程
二、存在问题
(一)工程量大。在各分项工程项目中,涉及通路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较大,如:
吉潭镇高石嘴水库上坝公路修建长度达3公里,项目预算达到35万。
(二)施工难度大。在通坝公路的修建中,部分涉及土地和果树征收,容易造成工期拖延。如:
南桥洋和山水库上坝公路及燕子岩溢洪道扩降,涉及土地征收和果树补偿。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县将极力采取各项工作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合理安排时间,保质保量完成防汛“死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安全度汛。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绷紧防汛这根弦不放松,把防汛工作放在当前工作的首位,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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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克服困难,迎难而上。做到科学调度,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工程按时完工,同时,做好查缺补漏工作,加大整改力度,把防汛工作抓紧、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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