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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规定

2021-09-28 来源:独旅网


放 炮 员 规 定

2004年1月18日

一、 一般规定

第1条 采煤工作面放炮员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药管理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4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5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6条 放炮与回采其他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进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7条 在地质变化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8条 放炮员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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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块大量崩溅空巷,保证煤壁平直,符合开帮进度要求。

第9条 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行。放炮员助手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10条 放炮员的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撤警戒)→收尾工作

二、 准备、检查与处理

(一) 准备

第11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第12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 用放炮器钥锁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 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 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13条 领取放炮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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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 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绝缘带包好。

第14条 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15条 领取炸药

1、 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

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 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

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铵类炸药。

第16条 领取电雷管。

1、 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雷管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

不得超过130毫秒;

2、 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 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第17条 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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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前自携带运送;

2、 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3、 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

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 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中,不得超

过4人,其他人中不得同罐笼上下;

5、 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乘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

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6、 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18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 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

架完整的安全地点;

2、 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在箱内。

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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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 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第19条 装配引药。

1、 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准由其他人代替;

2、 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 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上药;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

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 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

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栓下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 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

整齐防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二)检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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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放炮:

1、 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工作面风量不足时或风向不稳定;

3、 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

4、 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 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 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 有眼深小于0.6米的断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 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 基本支护与特殊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 发现瞎炮未处理。

三、放炮操作

第21条 装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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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 密实接触;

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

3、 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

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 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

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好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 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归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

眼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

6、 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第22条 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 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 炮眼深度超过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第23条 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几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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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

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标志;

3、 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以外;

4、 工作面若与其它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米时,必须在贯通处设置警戒,直

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 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局、矿的规定。

第24条 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以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 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存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 没按第24条的规定设置好警戒;

4、 放炮母线不足5米;

5、 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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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 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或支柱)未扶起恢复。

第25条 联线。

1、 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 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

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 工作面布置和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

后剩下的脚线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 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第26条 放炮

1、 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 放炮员沿路检查线路,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 到过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结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归,这时第三次

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锁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稳定,将开关钥锁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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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钥锁,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扭结短路。

第27条 炮后检查。

1、 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

第20=25条;

2、 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

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 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 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8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28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

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 雷管;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

4、 处理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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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第30条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再吹口哨并大声喊“放完炮啦”,方可撤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四、收尾工作

第31条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第33条 向下一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第34条 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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