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灾物资仓库管理
(一)仓库内应设置灭火器、烟雾感应器等防火设备。室内外应设置灭火器,并特别要防止发生火情后无法取用。应使用防爆灯作为照明设备。救灾物资要实行分类放置,不得混放。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有效期物资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二)定时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库房。库房内禁止吸烟、用火。库房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三)切实保证救灾物资的使用价值。要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仓库内救灾物资的使用价值。定时巡查,对物资保管做到七无,即无事故隐患、无霉烂变质、无鼠咬虫蛀、无损坏、无丢失、无偷盗、无污染。
(四)严格遵守救灾物资的码放要求。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及无倒置现象。
(五)除仓库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库内。物资搬运完毕后,应迅速将搬运人员带离仓库。不准擅自将物资贷出或带往库外,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非救灾物资不得在库房存放。
(六)保持仓库通道出入口畅通。仓库内要及时卫生清理,保持整洁。
(七)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相关设施设备管理。
(八)坚持救灾物资储备库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救灾物资管理
(一)落实专人记帐、专人管库。应设立救灾物资保管账,及时正确记载物资进、出、存动态,保证账货相符。账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二)确保及时出入库。接到救灾物资入库或出库通知后,仓库管理人员不得延误救灾物资的收发时间,无论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必须做到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发放物资时,必须认真清点,确保发放品种、规格、数量零差错。
三、救灾物资入库管理
(一)验收入库。仓库管理员对入库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等规定的内容逐项验收。入库验收时,必须对相关凭证进行仔细核对,经过验收入库后由仓库记帐员在送货方有关文件上签收。
(二)问题处理。如果所接收救灾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送货方有关文件上不符,不能办理入库手续,仓库管理员通知相关人员核实。
四、救灾物资出库管理
(一)乡镇街道申请。发生自然灾害后如需调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乡镇街道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受灾人数及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储备物资使用情况;申请需调拨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二)下达救灾物资调拨通知。调拨通知中要注明品种、数量、规格、专项用途;仓库记帐员根据《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填写《出库单》并记帐;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发放,并填写救灾物资登记卡。
五、监督和罚则
(一)中心每月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一次盘库,确保帐实相符;每年将储备物资采购、调拨相关批件办件统一整理归档,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丢失或损毁的,由储备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贪污、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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