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我市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xx〕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xx〕67号)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部署,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权益优先、利益最大化。以人为本,把维护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预防和减少侵害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
(三)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合理确定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内涵、主要目标、重要措施,分析评价工作实效。
三、明确保护的对象:
1、孤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残疾儿童
4、重病儿童
5、流浪乞讨儿童
6、困境家庭儿童
7、家庭监护缺失儿童
8、其他类别困境未成年人
四、工作措施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构建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网格化服务管理,科学分类,实施精准保护,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量补充作用。全面保障“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重残、重病、流浪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快乐成长。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加强领导,提供组织保障。成立北流市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解决政策性、机制性问题。各镇(街道)也要成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乡镇分管民政负责人担任,并明确1—2名专职工作人员。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2.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网格化服务管理。一是设立北流市困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设在市救助站,实行一套人员两个机构。承担困境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临时监护等职责。各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经费保障,落实工作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救助和保护工作。二是完善三级网格化管理服务。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三级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服务,在市设置困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在镇(街道)设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站,村(社区)设儿童主任。明确三级服务网格各层级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做到上下衔接,左右协调。
3.畅通困境未成年人监测预防信息报送。一是建立摸底排查制度。以村(社区)、农村生产组、居民小区为源头,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专项档案。二是建立发现报告制度。各镇(街道)的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站要指导辖区内的派出所、学校、医院等机构开展监测报告工作、履行发现报告义务,各镇(街道)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要主动联络村(社区)儿童主任,对辖区进行定时巡查,及时发现线索。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政法委、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教育、医疗、综治办、扶贫办、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实时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困境未成年人相关信息。
4.建立困境未成年人调查评估机制。一是制定风险评估标准。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社会三维评估框架,从监护缺失与监护失当,心理伤害、身体伤害、生存危机方面受到的伤害风险,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风险评估标准。二是评估风险等级。各镇(街道)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站要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困境未成年人个人档案信息,初步确定风险等级。三是提出保护建议。市困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根据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和评估风险等级标准,对各镇(街道)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站上报的困境未成年人资料信息,提出针对性保护建议。
5.健全监护困境危机处置机制。一是临时监护。对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对要提供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的,由市困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处理。二是多方会商。及时与公安机关、妇联、团委、总工会、司法机关和居委会、学校及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亲属,共同商议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是否适合回到监护人身边,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三是判后安置。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市困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申请市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不满6周岁的送儿童福利机构,6周岁以上的送救助机构)及时进行收留抚养。
(二)科学分类,精准保护。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需求和保护涉及的部门,精准实施工作措施和办法。
1.民政救助保护
(1)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2)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
(3)拓展社会组织参与救助保护渠道,动员广大社会组织参与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专项行动中,以期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管监督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2.教育保护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所有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失学、逃学信息及时通报监护人,由学校和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气,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2)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全程资助制度。提高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幼儿幼教补助标准,对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入学;对应届中高考阶段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全程资助。
(3)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一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困难的,采取整合社会资源的形式给予必要的帮助。(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
3.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急、危、重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经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送治的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相关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不得拒绝和延误救治。
(2)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市医保局要及时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及时落实参保政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牵头部门:市医保局,配合部门: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监督局。)
4.精神保护
(1)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认知能力,培养健康心理。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群团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建立社工+志愿者救助机制,由党委、政府牵头,群团组织带动,社工和志愿者组织具体落实,组织未成年人救助志愿服务自行实施。各级群团组织、村居委、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牵头部门:团市委,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残联。)
5.就业保护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条件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其就业能力,提升其生存能力。
(2)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优待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及财政贴息,并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创业税收减免幅度。(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6.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未成年人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严厉打击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未成年人驾驶的行为。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社会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三个月以上仍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保护制度,积极实施管护帮教矫正,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等其他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矫正时,应适应其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进行针对性教育矫正,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解决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牵头部门:市委政法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量补充作用。积极发动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关注、全社会保护、全社会宣传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发动,鼓励社会组织、热心市民、志愿者、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支持和保障专业社会组织承接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个案项目,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专业化和多元化。
五、明晰责任,部门联动
为加强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晰责任,增强部门联动,现将各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市民政局:建立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动态信息库和动态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市困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部门移送的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协调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及相关工作信息的发布等;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开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虐待及暴力对待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干预,主动配合市教育局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校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周边治安整治,选派民警到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未成年人动态信息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关爱工作,督促我市中小学校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未成年人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市发改局: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我市困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其他需求。
市司法局:组织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通过以案释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我市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为开展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
市财政局: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我市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我市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市人社局:给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及就业援助。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条件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其就业能力,提升其生存能力,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市住建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满足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市卫健局:指导我市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推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未成年人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水平。
市文广旅局、市融媒体中心:加强我市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市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我市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监护人失职抚养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监护人失职抚养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的未成年人,积极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为开展包括困境未成年人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团市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我市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市妇联:加大村级“儿童家园”建设力度,解决我市未成年人校外管理、关护、教育、娱乐问题;发动社会组织参与关爱未成年人工作;做好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权益保护工作。
市残联:组织开展我市残疾未成年人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我市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帮教、保护、核查、志愿服务、日间照料、心理疏(辅)导等关爱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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