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王友廉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王友廉女士于20__年5月9日因病身故,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后均不得违背协议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三、各继承人自愿协商确认,将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 号房屋进行分割,遗产具体分割如下:
儿子: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儿子: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女儿: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以上所分割方法是在整个房屋及地皮出让后的所有收入(即现价值总额)下计算分割,不得隐瞒,任何一方不具备购买或擅自出让的权利,必须由三位继承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整个房屋及地皮处理。
四、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具体为:
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 街 号私产房屋一套;市值人民币共计 元(大写)。
五、经各继承人同意,为方便办理拆迁货币化补偿及其他买卖相关事宜,继承人和继承人有偿放弃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作为应分得相应遗产份额的补偿,继承人: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和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六、以继承人和继承人出具的补偿款收条(签字、印手印)作为凭证,否则视为继承人给予的'货币补偿没有履行。
七、如有继承人单方违背本协议内容,视为其自动放弃继承权及其他继承人给予的货币补偿,剩余继承人将其放弃部分等份分割继承。
八、经各继承人同意,如协议签署后发生纠纷,以本协议内容作为司法机关析产凭证,本协议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签署,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继承人各执一份,证明人各执一份,签字、印手印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签字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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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
证明人:
证明人:
签约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号 签约时间: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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