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货单位):经营地址:电话: 传真:
乙方(采购单位):经营地址:
第一节 原则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总部。乙方代表乙方及/或乙方的相关公司。
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 TCL ,L55F3310-3D,55寸3D电视机。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 常州 地区 国美电器 门店进行销售。
第三节 乙方采购产品内容及成交价格
第六条上述订购产品保险由甲方(供货单位)按货物附加值的0.3%投保平安险。 本批产品的运输方式为陆运,由甲方承担运费及装卸费。
第四节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甲方提供技术、售后支持范围
第七条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标准执行,甲方同时出具官方质量检验证书。
第八条甲方应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和服务承诺做好保修服务,并在产品运达后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至乙方技术指导一个月。
第九条如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产品的交货、运输及货款结算
第十条上述订购产品采用:分批交货方式;(分两批交货) 即甲方于20xx年7月15日前,交货8000台TCL,L55F3310-3D,55寸3D电视机于乙方指定常州总部仓库。并于20xx年8月30日前将剩余8000台TCL,L55F3310-3D,55寸3D电视机运至乙方指定常州总部仓库。
第十一条甲方在两批货物发出时要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已发,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也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已收货,并和甲方技术人员一同将收货情况(如完全合格、部分不合格)反馈与甲方。
第十二条对于乙方收到货物检验所发现中的残次品及不合格品,甲方需进行及时调换。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为分批付款,采用电汇乙方于甲方首次交货并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交付货款的50%(即2480万元),剩余尾款于甲方全部交货完成,乙方收到货物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交付。
第十四条甲方在提供货物运输的同时也要将上述货物对应的发票送至乙方。
第十五条甲方同意将本款TCL 型号为L55F3310-3D的55寸电视机指定给乙方即国美网上商城的专营。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为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无约定的项目则按照实际损失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行合同条款义务,如甲方逾期交货,那按照当交货而未交的产品数量成交价格的5%,作为违约金交付乙方。若乙方逾期付款则付给甲方逾期货款5%的违约金。甲方所交货物的型号、规格、质量未达到合同中所涉及的相关质量检测标准,达到所交货数量的10%,则不合格部分先应付其价格3%的赔偿金。
第七节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也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
第十九条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24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不再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者约定的履行产生任何影响时,本合同双方应尽一切可能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第八节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节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双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附 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轻院图文楼812室 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3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预留一份。
甲方:(合同专用章) 乙方:(合同专用章) 代表人:(手签) 代表人:(手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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