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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被判刑后,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该怎么办?

2024-07-13 来源:独旅网

《刑法》规定,对于不退赃款的诈骗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处罚,同时公安机关会追缴赃款并责令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犯罪物品的处理方式,包括追缴、退赔和没收。而诈骗罪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犯罪分子不退赃款的,依据犯罪的情节进行处罚,而公安机关会对赃款进行追缴并且责令退赔。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解决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方法有哪些?

解决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方法有多种。首先,可以寻求债务重组,与债权人协商调整债务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其次,可以考虑申请个人破产,通过法院程序清算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另外,可以寻求债务帮助机构的支持,他们可以提供咨询和协助制定还款计划。此外,也可以寻求亲友的帮助,借款或寻求资助以弥补财务缺口。还有一种选择是寻求法律援助,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来解决债务问题。最后,可以考虑寻求增加收入的途径,如找到兼职工作或创业来增加财务来源。综上所述,解决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方法有多种选择,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诈骗犯罪分子不退赃款的情况,根据犯罪的情节进行处罚,同时公安机关会对赃款进行追缴并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应追缴或责令退赔,同时对于诈骗罪的不同情节将会有相应的刑罚和罚金。解决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方法有多种选择,如债务重组、个人破产、债务帮助机构支持、亲友帮助、法律援助和增加收入等。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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