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健康驿站加盟合同
甲方:广西*妈妈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授权及加盟设立
1、甲方加盟机构的区域设立原则:以国家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的县、区级为基础单位设立,全国统一供货价,各加盟商无级差。
2、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区)加盟商。
3、乙方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经甲方授权后一个月以内办理好相关营业证照,并在两个月内装修开业。乙方健康驿站加盟店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负责人由乙方担任,开办健康驿站加盟店的经费由乙方自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市场实行全面统一的管理,制定宣传、推广和销售计划,指导乙方开展工作。
2、甲方有偿提供乙方开发市场所需用的相关材料。
3、甲方同意乙方在健康驿站内使用甲方的商号及标识、标志。
4、加盟店装修结束后,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向乙方提供60000元瑶妈妈系列产品及一台瑶妈妈健康综合检测仪和一套瑶妈妈系列产品样品。
5、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质量标准,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人为因素除外)。
6、甲方收到乙方的加盟款后,按与乙方约定的(地区级)火车站或汽车站 站发货,到站运费由甲方承担,到站后的提货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约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25800元。
2、乙方签约后必须按照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工作,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全面负责健康驿站系统的销售和服务工作,保证在一年内发展200名以上业务拓展员,并保证在开业三至五个月内发展持卡消费者不低于1000人。
3、乙方享有以工本价的待遇领取甲方的相关资料,开展甲方的产品宣传工作,并为顾客提供相关售前售后服务。
4、甲方发给乙方的货物主要是借助别的物流渠道完成,为了保证甲方发出的资料和货物乙方悉数收到,请乙方在签收货物前对照货单(置于随货的信封内)清点、核对,确认无误方可签收。若有破损、品种数量不符时,务必当场列出清单并请货运站(或送货人)签字(盖章),双方认可后在24小时内将清单传真给甲方并协助处理。一旦乙方签收,甲方即视乙方悉数收到,逾期再提出异议,甲方不予以受理。
5、乙方认同并执行甲方的经营理念,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作出有损甲方形象的言行,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产品。
6、乙方必须努力开拓市场,年销售甲方产品 万元以上。
四、乙方按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销售瑶妈妈系列产品,实现销售后双方按6:4分成,甲方占60%,乙方占40%,甲乙双方每周结算一次,由乙方将货款回付到甲方账上;甲方每月向乙方补货,确保乙方永久性零货款进货销售。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守约方因本合同而实际投入金额的双倍进行赔偿。
五、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定叁年。本合同到期后若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无违规记录,则本合同有效期延长叁年,但必须由双方另办理新的书面合同签约手续。
六、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在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的规定,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