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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篇13

2024-07-16 来源:独旅网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字第163808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16-38-065,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1991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原告x3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16-38-065,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16-38-064,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原告的16-38-064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92330011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15.2米。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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