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风险提示: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2、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在无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支出,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即便合同无效,认定承包人就该笔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然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符合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风险提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协议折价前提是承、发包双方达成合意。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以工程竣工为行使条件?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2、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样理解,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也符合立法本意。3、但是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相应地,其也不能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风险提示: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
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承包人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风险提示: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二)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1、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2、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风险提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无期限限制?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期限限制,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风险提示: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不能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