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职职工在35周岁以下的,可以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进行计入到个人账户中。
2、在职职工在35-45周岁以下的,计入个人账户可以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2%进行计算。
3、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计入个人账户可以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进行计算。
4、退休(职)人员一般计入个人账户中可以按照本人月养老金的4.5%进行计算。其中,70周岁以下的,如果月计入额只要低于80元的可以按80元计入到个人账户中;而70周岁及以上的可以按照月计入额只要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到个人账户中。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按照前款项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