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重整,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为本公司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一、公司能收购本公司股份吗
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回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若以合并为目的收购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若以股份奖励为目的的,则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
二、法人注销公司的方法是什么
法人注销公司的方法如下:
1、法人可以申请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决议后,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可以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法人是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可以以公司经营严重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解散,然后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申请清算;
3、法人是债权人,公司没有资产偿还债权的,法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应当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