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口头约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签商品房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修标准和配套设施;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有关情况;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时间;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尤其退房、逾期上房的责任;
(十三)将楼盘规划和广告内容写进购房合同。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怎样写房屋买卖合同
草拟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
2、房屋的位置等基本信息;
3、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4、交房时间;
5、双方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房子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